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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eSu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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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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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电话: (8610)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6 )第 279 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 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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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告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共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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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06,787,224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 表决结果显示,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68,921,332 股。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75,708,5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0356%。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下同)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476,712,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6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 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 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25,200 股;弃权票 18,2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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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25,200 股;弃权票 18,200 股。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25,200 股;弃权票 18,200 股。
4、《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25,200 股;弃权票 18,200 股。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38,900股;弃权票4,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38,900 股;弃权票 4,500 股。
6、《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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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76,668,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 7、《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25,200 股;弃权票 18,200 股。
- 8、《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耿建明、邹家立、刘山、鲍丽洁和杨绍民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479,029,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09%;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76,668,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 9、《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175,66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6%;反对票25,200股;弃权票18,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476,668,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票 25,200 股;弃权票 18,2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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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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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小辉_
经办律师(签字):袁琳
张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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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