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RAYTR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30, 2022
58061_rns_2022-03-30_a0ab45a6-05ef-434e-bddb-dca98f04677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3月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 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烟 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均有权 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 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出具
1
意见的;
-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2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3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结果;
-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 须至少召开4 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 名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通知日距离会议召开日不应少于三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 议召开当日):
(一)召集人提议;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4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应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 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 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保存。该等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 阅查询。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
5
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