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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TRON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Jul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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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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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作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睿创微纳 或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于2019 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105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并于 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本为44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393,431,493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A股)为51,568,50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88,871,43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限售期为36个月,股东数量为8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35%,将于2022年7 月22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及限售股股东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总股本由445,000,000股增加至446,023,750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 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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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 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股东李维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 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 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 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股东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3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 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股东方新强、郑加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

  • 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 扣除相应款项。

(五)股东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中合全联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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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 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六)股东烟台深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 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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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88,871,43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

持有限售股数
量(股)
本次上市流通
数量(股)
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
股东名称
1 马宏 68,400,000 15.34% 68,400,000 0
2 李维诚 46,870,130 10.51% 46,870,130 0
3 梁军 21,857,143 4.90% 21,857,143 0
4 方新强 14,025,974 3.15% 14,025,974 0
5 郑加强 11,688,312 2.62% 11,688,312 0
深圳合建新源投
6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1,688,312 2.62% 11,688,312 0
深圳中合全联投
7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1,688,312 2.62% 11,688,312 0
烟台深源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8 2,653,247 0.59% 2,653,247 0
合计 188,871,430 42.35% 188,871,43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188,871,430
合计 188,871,43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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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经 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睿创微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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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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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亮 刘芮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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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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