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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Jul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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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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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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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6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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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71215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 B 区) 5 号 楼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712 日至 20217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712 日上午 9:152021712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837,8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590%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90,36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0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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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7,44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5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887,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51,837,8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87,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 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51,837,8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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