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57536_rns_2021-04-19_ef6fb535-9dcd-46a3-a152-9b7ae6051cf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1-02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本变动以及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631196115。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5631196115。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016,0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5,370,828元。 |
| 3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016,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07,016,000 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5,370,82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5,370,828 股。 |
| 4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 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 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 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 易所的业务规则。 |
|
| 5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6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
| 7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 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 表决权。 |
||
| 8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9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10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1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12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 13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4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15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董 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 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16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 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7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序号 | 旧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后的注册资本以最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修订后的股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 记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 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2021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More from 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8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