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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TEL WIRELESS SOLUTION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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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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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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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01F20204098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移远通信”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事 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8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 2020 修正)》(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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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 扫描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 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发行人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 说明。

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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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10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 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事项作出决议。

202012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 项的调整作出决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10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的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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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202114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通过。

22021126 日,发行人公告了中国证监会于 2021120 日出具 的《关于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21174 号)(以下简称“证监许可〔 2021174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5,350,800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 可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100005631196115 的《营业执照》,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简称为“移远通信”,证券代码为“ 603236 ”,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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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证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具有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

经核查,于本次发行申购日( 202135 日)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 128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上述 128 名投资者中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2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7 家证券公司、 6 家保险 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 11 名个人投资者和 50 家其他投资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 效;上述《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 202135 日上午 9:00-12:00 ,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28 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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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送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其中 28 份为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 报价要求的有效申购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据此进行了簿记建档。除公募基金 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并及 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经核査,本所律师认为, 28 名认购对象的最终申购报价为有效报价,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1 、发行价格的确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133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97.05/ 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进行累 计统计,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 a 、按认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b 、 相同认购价格的将按认购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c 、认购价格相同且认购 金额相同的,将按照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或现场登记时间由早至晚排序” 的原则和方式,共同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1.2/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认购邀请书》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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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 不超过 5,350,800 股。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807,714 股,募 集资金总额 1,063,466,336.8 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复 规定的上限。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相关会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中有关发行数量的规定。

3 、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不超过 35 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 a 、按认购 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b 、相同认购价格的将按认购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 序累计; c 、认购价格相同且认购金额相同的,将按照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 时间或现场登记时间由早至晚排序”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根据该原则,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9 名,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1 田亚 420,433 92,999,779.6
2 景顺长城 345,298 76,379,917.6
3 洪涛 361,663 79,999,855.6
4 创高安防 453,689 100,356,006.8
5 重阳战略英智基金 981,012 216,999,854.4
6 重阳战略才智基金 981,012 216,999,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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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7 重阳战略汇智基金 840,867 185,999,780.4
8 重阳战略创智基金 211,870 46,865,644
9 重阳战略启舟基金 211,870 46,865,644
合计 4,807,714 1,063,466,336.8

注: 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景顺长城”)以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价值稳进三年定期开放灵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认购,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2 、重阳战略英智基金、重阳战略才智基金、重阳战略汇智基金、重阳战略创智基金、重阳战略启舟基 金均为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

3 、创高安防原名为福建创高安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已更名为“福 建创高智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高安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

1 、本次发行确定认购对象后,发行人通过主承销商向 9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并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 [2021]060000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31115 时止,移远通信及主 承销商招商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实际收到 9 户投资者认购移远通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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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不超过 5,350,800 股的普通股( A 股)股票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 币 1,063,466,336.8 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1]ZF1014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312 日止,发行人本次实际已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 4,807,71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1.2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063,466,336.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10,195.96 元(不含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0,856,140.84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807,714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056,048,426.84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田亚、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洪涛、创高安防、重阳战略英智基金、重阳战略才智基金、重阳 战略汇智基金、重阳战略创智基金以及重阳战略启舟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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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亚,女,中国国籍, 1976 年出生,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 *****

2 、景顺长城

景顺长城成立于 20036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7869125N ,注册资本为 13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是: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准许和批准的其 他业务。景顺长城为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3 、洪涛

洪涛,男,中国国籍, 1966 年出生,住所为浙江省三门县 *****

4 、创高安防

创高安防成立于 200441 日,登记机关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00759382024M ,注册资本为 3996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安防设备 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 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 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 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软件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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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创高安防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代码 831464 ,详细情况 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 )。

5 、重阳战略英智基金

重阳战略英智基金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 号: P1001235 )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 编号: S21088 )。

6 、重阳战略才智基金

重阳战略才智基金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 号: P1001235 )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 编号: S21530 )。

7 、重阳战略汇智基金

重阳战略汇智基金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 号: P1001235 )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 编号: S20249 )。

8 、重阳战略创智基金

重阳战略创智基金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 号: P1001235 )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 编号: S2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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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重阳战略启舟基金

重阳战略启舟基金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 号: P1001235 )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 编号: S25628 )。

(二)认购对象备案情况

经核查,前述机构投资者中,创高安防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的重阳战略英智基金、重阳战略才智基金、重阳战略汇智基金、重阳战略创 智基金以及重阳战略启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 / 或备案程序;景顺长城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 行私募基金产品相关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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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 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 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 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 法律、法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发行方案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 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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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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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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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云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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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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