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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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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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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 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 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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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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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提议或职责范围内的列入董事会的提案 召开会议,将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提交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无法 亲自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等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 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提案或初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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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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