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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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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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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 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报告

财务顾问

==> picture [135 x 5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技术”)与 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签署《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将其持有的华创三鑫的股权转让给东创技术。 2025 年 6 月 1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李涛放 弃其所持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或“上市公司”)部分股 份表决权。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华创三鑫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 18.12%;同时,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33,154,923 股股份表决 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2.00%。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创技术将持有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华创三鑫 100%股权,东创技术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成为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海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华创三鑫《营业执照》。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本财务顾问”)接受东创 技术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本财务顾问自 2025 年 6 月 21 日震安科技公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东创技术及上市公司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

震安科技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 合公司公告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 间内(即自 202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规范运作、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震安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 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 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 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震安科技发布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

目 录

声明...................................................................................................................................1

录................................................................................................................................2

义................................................................................................................................3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4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5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5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7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10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10
七、持续督导结论..........................................................................................................11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
人、东创技术
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上市公司、
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持续督导报告、本报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 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报告》
华创三鑫 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同心园 深圳市同心园创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建发战投 深圳市特区建发战略新兴产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湖州嘉泰 湖州长创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睿产投 张家港创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明振华 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凯韦铭 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50,072,9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12%),从而间接控制震安科技
《表决权放弃协议》 东创技术与李涛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上市公司股
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33,154,923股股份表决权(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12.00%)
《股权转让协议》 《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振华(昆明)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凯韦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
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财务顾问、联储证券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督导期 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创技术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 表决权。

2025 年 6 月 17 日,深圳东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技术”)与 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签署《关于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昆明振华、北京凯韦铭将其持有的华创三鑫的股权转让给东创技术。 2025 年 6 月 1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李涛放 弃其所持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或“上市公司”)部分股 份表决权。东创技术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华创三鑫的全部股权,间接持有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 18.12%;同时,上市公司股东李涛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33,154,923 股股份表决 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2.00%。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华创三鑫取得了北 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创技术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 100%股权,间接 持有上市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72,94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18.12%,东创技术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周建旗夫妇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2025 年 6 月 18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之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暨控制 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5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涛)》《联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之股东完成协议转让股权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91)。

(三)标的工商登记情况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已收到股东转达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换发的华创三鑫新《营业执照》,本次协议转让工商登记与备案手续已经完 成,完成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28 日。至此,本次收购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

  •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2、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 4、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东创技术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使对上市 公司的股东权利;震安科技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 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存在 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 的权益、履行义务,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了如下公开承诺: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1 股份锁
定期
东创技术及
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因本次收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
2 认购资
金来源
东创技术及
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函: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
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
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 保持上
市公司
独立性
东创技术及
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二、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
独立纳税。
三、机构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
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二)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
系。
四、资产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二)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产、资金。
五、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
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避免同
业竞争
东创技术及
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竞
争的业务。
二、本公司/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企
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
业务。
三、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
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
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
利益。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5 减少和
规范关
联交易
东创技术及
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
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
少、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
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股份锁
定承诺
东创技术 在李涛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华创三鑫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25%,李涛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2025 年 6 月 21 日,震安科技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持续督导期 间,东创技术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 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 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创技术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

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创技术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重大出售、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为了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并巩固 上市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通过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改选,董事会成员全部由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名,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余全部监事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依据 规定再由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予以调整。 ”

2025 年 11 月 10 日,震安科技董事会收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杨 向东先生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管庆松先生提交的书面辞任申请:因公司启动组织 架构战略性调整,杨向东先生经慎重考量,正式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 委员、总经理及下属子公司相关职务;管庆松先生经慎重考量,正式申请辞去公 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杨向东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分、 子公司任何职务,管庆松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同日,震安科技董事会收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霍文营先生、徐毅先 生提交的书面辞任申请:因公司启动组织架构战略性调整,霍文营先生经慎重考 量,正式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徐毅先生经慎重考量,正式申请辞去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职务。至此,霍文营先生、徐毅先生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同日,震安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补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提名周建旗先生、叶文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尹擎先生、张美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5 年 11 月 26 日,震安科技董事会收到高级管理人员宋钊先生、王贤彬先 生、海书瑜先生递交的辞职申请:因公司启动组织架构战略性调整,经慎重考量, 宋钊先生、王贤彬先生正式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海书瑜先生正式申请辞 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任后,宋钊先生将继续留任公司销售相关岗位;王贤彬

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任何职务。至此,宋钊、王贤彬不再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海书瑜先生将继续留任公司其他职务。

2025 年 11 月 27 日,震安科技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名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周建旗先生、叶文亦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尹擎先生、张美贤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 11 月 28 日,震安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选 举副董事长的议案》,决定选举周建旗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李涛先 生担任副董事长;聘任李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吴卫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海书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025 年 12 月 2 日,震安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决定聘任吴斐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 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经核查,东创技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为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目的,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创技术未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 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创技术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 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 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创技术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 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东创技术未实施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

经审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为了稳定和强化上市公司控制权继续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上市公司权益拟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 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转让因本次收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且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李涛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华创三鑫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 25%,李涛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 权益的股份,且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 情况。

七、持续督导结论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 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权益,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续计划的情形;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 2025 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佳俊 虞筱隽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