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18, 2022
55738_rns_2022-03-18_3d4b9c02-d68d-4b0f-b8db-e45ec3e0821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2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震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五)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 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有效执行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 ( )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 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 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 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 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 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 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 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 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等。
第七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 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 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 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八条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 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 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 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 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 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 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 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 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 险意识。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 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 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 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 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 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 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 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 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五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 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 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一)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 严格控制特别授权。
(二)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 的授权。
(三)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各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四)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 不得擅自进行决策或者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 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 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 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 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营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 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 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 核指标体系,对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 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 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 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 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不断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 )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 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 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 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 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
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履行下列职责:
一 (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 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 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 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 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 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 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 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五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公司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做
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 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六十五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 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 分析。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 公司应遵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进行 有效地内部控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 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 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负责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 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公告。
第七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 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 报告流程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 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 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 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八十八条 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 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八十九条 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 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一)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 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二)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 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内控职能部门须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 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 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
第九十一条 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 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 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十二条 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 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 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公司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对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 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 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 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
时,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一)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
(三)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
(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六)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七)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视情况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 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如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 外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 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其他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参照《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参照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