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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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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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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震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 变更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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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修订 |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云南震 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 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 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震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
| 修订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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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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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 司。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 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上 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 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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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 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 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 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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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 行。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 |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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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须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含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含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总经理批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公 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已按照公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相关 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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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 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相关人 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 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需要披露的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 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修订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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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 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 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 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 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 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 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 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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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 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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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三条 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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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 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 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相关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 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 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 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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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 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 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 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 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办法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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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低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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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 |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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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涉及上市的部分,在公司实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后正式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尚需经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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