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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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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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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作如下修订:
| 变更事项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修订 |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震 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 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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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云南震 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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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未经有权批准,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 修订 |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 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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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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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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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二)、(三)、(五)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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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 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 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 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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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 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 部门报告并公告。 |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 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
|---|---|---|
| 修订 |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 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 记手续。担保合同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 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 手续。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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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 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 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 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 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 档案管理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 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管理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 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 期前,财务管理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 财务管理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 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等),财务管理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 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财务管理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 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 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 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 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
|---|---|---|
| 修订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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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 (二)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
息披露义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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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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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制度涉及上市的 部分,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正式生 效。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为准。 |
效。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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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经公
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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