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55738_rns_2020-10-29_0219916b-742a-4872-9b36-9c791234ad0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0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如下修订:
| 变更事项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修订 |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
| 修订 |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云 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 |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简称“本制度”)。 | ||
|---|---|---|
| 修订 |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 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 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 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师执业资 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资质的人士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
| 新增 | 第六条 除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本制度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
| 修订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本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
|
|---|---|---|
| 新增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 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
| 修订 |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在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 |
人员。 (十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十三)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 显与事实不符。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人员。 |
||
|---|---|---|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前述规定的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
|
| 新增 | 第十一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 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 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修订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 修订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提名人应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提 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以下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 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公司及公司的 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二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 政处罚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
|
|---|---|---|
| 修订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 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 |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 修订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 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 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 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3 次;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 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 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规定的;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 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 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规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 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 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 由。 |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七)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公司及公司的 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
|---|---|---|
| 修订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 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票权。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
||
|---|---|---|
| 修订 |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比例。 |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之 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
| 修订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 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 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
|---|---|---|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的,相关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 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出具的 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 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 |
|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行书面记载,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独立董事的工 作档案。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 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 |
||
|---|---|---|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管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不得 将其处置权转售于他人使用;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 建议。 |
||
|---|---|---|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 |
|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 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
|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 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
|
| 新增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 |
|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 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 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 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 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 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
||
|---|---|---|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 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 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
|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 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
|
| 修订 |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 |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 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
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四)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 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低于 30 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证书。 |
|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 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 课时。 |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 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独立董事制度》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