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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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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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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 它相关法律、法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 变更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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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修订 | 第一条 为了维护震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 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
| 修订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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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
| 新增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 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股东大会发言或质询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大会 召开前在股东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 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 理。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 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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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证明。 3 、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 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4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 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 、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 审议讨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股东在审议过程 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 提出修正案。 6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 言。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 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 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 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 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 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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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监事、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 他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 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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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修订 |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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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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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十条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
第十五条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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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和主持。 | ||
|---|---|---|
| 修订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或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或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修订 |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 修订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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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 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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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 修订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修订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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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为 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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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同时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还 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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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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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 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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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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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 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修订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答 复。 |
| 修订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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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 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 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 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 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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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 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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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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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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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修订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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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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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公 司提供了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召开的股东大会时, 还应分别统计出以各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修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修订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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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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