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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55738_rns_2020-10-29_c9a2feec-f689-44b1-a709-2e0d53db763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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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 它相关法律、法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变更
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震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
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修订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新增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
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股东大会发言或质询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大会
召开前在股东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
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
理。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
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补办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证明。 3 、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 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4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 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 、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 审议讨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股东在审议过程 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 提出修正案。 6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 言。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 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 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 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 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 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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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监事、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
他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
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修订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修订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修订 第十条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第十五条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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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
修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或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或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修订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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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
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
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修订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修订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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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为
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9:1592593011:30
13:0015:00
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同时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还
应提供网络投票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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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
修订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新增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
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签名确认。
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
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订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答
复。
修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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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
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
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
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
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新增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
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修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删除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提示。
修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公
司提供了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召开的股东大会时,
还应分别统计出以各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修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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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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