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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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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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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 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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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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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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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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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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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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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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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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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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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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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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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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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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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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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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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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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 一名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主题。3、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4、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 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 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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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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