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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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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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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震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 年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 的议案》,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 变更事项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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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 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震安减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 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 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 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 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 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 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 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 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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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 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 和引用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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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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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公司章程》 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 项有特别规定的, 按特别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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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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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提 供担保资等事项。 2、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不包括提 供担保、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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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的交易事项是指: (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经 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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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 )签订许可协议; (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 务活动。 3 、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 万元,或 者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0.5% 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 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 两个数据的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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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公司章程》等对相关事项 有特别规定的, 按特别规定执行。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 行使,并不得以《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 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 集体决策审批,不 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 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 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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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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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 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 确保董事会工作 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 董事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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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 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 决策,不得影响其 他董事独立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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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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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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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知,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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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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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 印章和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签名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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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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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 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 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 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 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准备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 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 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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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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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或者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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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则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 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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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 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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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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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 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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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 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 |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 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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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每 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 载的其他事项。 |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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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 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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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 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也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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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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