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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Oct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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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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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6 债券代码:123103 债券简称:震安转债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8 号)(以下简称“批复”) 核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568,713 股,发行价格为 54.72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 249,999,975.36 元,扣除本次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372,234.64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4,627,740.72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568,713.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240,059,027.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中联 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并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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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平安银行昆明 分行营业部 |
15887494460073 | 246,226,390.45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 |
| 2 | 中信银行昆明 北辰支行 |
8111901012400442368 | 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3 | 招商银行昆明 分行金江支行 |
871903499510603 | 0.00 | 年产10万套智能阻尼器、1.5 万套核电站用液压阻尼器及 2.5万套配件项目(一期) |
| 4 | 招商银行常州 分行武进支行 |
871910551410602 | 0.00 | 年产10万套智能阻尼器、1.5 万套核电站用液压阻尼器及 2.5万套配件项目(一期) |
注:募集资金专户到位资金已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其承销及保荐 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887494460073,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截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246,226,390.4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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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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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佰强、朱炳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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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4892.55__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及丙方均承诺其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 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 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甲方及丙方均知悉并同意,乙 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权在不预先知会 甲方及/或丙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或终止提供任何服务。甲方及丙方均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 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采取的适当行动及调查,并认可乙方所采取的行动及 调查不构成违约。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901012400442368,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昆明北辰支行,截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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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存单、智能存款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 有),甲方承诺上述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产品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佰强、朱炳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可自行支取专户内资金,但当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892.55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非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职 责的,不属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的上述账户 遭到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情形的,乙方有权配合 有权机关办理相关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事宜,且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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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71903499510603,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金江支行,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套智能阻尼器、 1.5 万套核电站用液压阻尼器及 2.5 万套配件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佰强、朱炳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4892.55__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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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 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71910551410602,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常州分行武进支行,截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套智能阻尼器、 1.5 万套核电站用液压阻尼器及 2.5 万套配件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佰强、朱炳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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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4892.55__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立 信中联验字[2022]D-0036 号)》;
(三)《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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