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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n 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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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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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 公 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有利于公司长期 可持续发展。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定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 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请专项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并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 规定,有助于公司建立起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助于 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