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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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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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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 Ltd.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 D-2-4-1.D-2-4-2 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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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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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论证分析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震安科技/公司/发行人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以公开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
| 本论证分析报告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 股东大会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保荐机构 | 指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指 |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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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 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我国地处欧亚板块的东南部,受环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的影响,是个 地震多发国家。地震引起的震动对建筑物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给生命和财产安全 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8 年我国汶川 8.0 级地震共造成 69,227 人死亡,374,643 人受伤,17,923 人失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452 亿元人民币。
2016 年7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唐山抗震救灾和新唐山建设四十年之际, 到河北省唐山市就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调研考察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 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 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 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改变,从减轻灾 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提 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措施和抗灾能力。”(数据来 源:2016 年7 月28 日新闻联播)
2018 年5 月1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汶川地震十周年国际研讨会上强调:“人 类对自然规律的认知没有止境,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永恒课 题。”“中国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 结合,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数据来 源:新华社成都2018 年5 月12 日电)
历次震害调查表明,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源于建筑物和 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为促进防震抗震研究,提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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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先后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 准等,以鼓励和规范建筑减隔震行业的发展。《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 年)》明确提出要重视和加强地震科技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 科研基地和重大基础科研设施建设。《地震科学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 年)》 提出要加强我国防震减灾产品的开发应用,提升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正)》将“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 推广”列入“鼓励类”。2019 年10 月,国家司法部完成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 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 失建筑功能”,同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建 筑减隔震技术及产品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应用,必将推动国内建筑减隔震市 场的快速发展。
随着国家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视以及建筑减隔震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政策 的实施,建筑减隔震行业发展总体呈上升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同时,建筑减隔 震行业的发展必将对推动我国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防灾、抗灾意识, 全面提高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措施和抗灾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提高社会公众对减隔震技术及产品的认知,有效推动减隔震产品应
用
地震是人类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地震引起的震动对建筑物的破坏是毁灭性 的,给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历次震害调查表明,地震灾害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源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 生灾害。
我国地处欧亚板块的东南部,受环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的影响,是个 地震多发国家。据统计,我国大陆 7 级以上的地震占全球大陆 7 级以上地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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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地震死亡人数占全球的 1/2;我国有 41%的国土、一半以上的城市位于地 震基本烈度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占国土面积的 79%。2008 年我国汶川 8.0 级地震共造成 69,227 人死亡,374,643 人受伤,17,923 人失踪,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452 亿元人民币。
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同等强度地震下,发展中国家由于抗震技术落后,其受 到地震的损害比发达国家更严重。在大地震中,发达国家的伤亡人数仅为发展中 国家十分之一左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房屋建筑物大量采用减隔 震技术,从而提高了房屋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会公 众对减隔震技术及产品的认知,有效推动减隔震产品的应用,提前预防、降低地 震产生的危害,对维护国民经济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快速提高公司减隔震产品生产能力,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2019 年 10 月,国家司法部完成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征集工作,《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位于高 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 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 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同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 高抗震性能。将来《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使建筑减隔震 技术及产品从云南、山西、甘肃、山东、新疆、四川、海南、合肥等率先推广省 市快速向全国其他省市推广,国内建筑减隔震产品市场需求将呈现爆发式增长, 市场前景广阔。
面对下游行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以及预估《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出台 后潜在的爆发式市场需求,公司现有产能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及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本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提升,产能的增加将 使公司具有快速开拓更多行业客户的能力,保持市场占有率的同时,进一步优化 公司的客户结构。
(三)增强公司减震产品生产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
减隔震技术是全球新兴、成熟的抗震技术,是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重点推广 应用的建筑抗震技术。从技术原理、减震效果、成本投入、适用范围等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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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震技术和减震技术各有其适用范围,减震技术虽然减震效果低于隔震技术、但 其不受建筑高宽比等条件限制使用范围较广,主要应用在超限建筑以及建筑抗风 领域,对于某些大型建筑项目,为满足特定的抗震、抗风综合需求,减震和隔震 也可配合使用。
目前公司产品以隔震产品为主,而随着国内减隔震市场的发展,减震产品逐 步成为公司业务发展新的方向,减震产品销售收入占比逐年增加,2019 年度减 震产品收入占比达到 25.20%,减震产品已经成为公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 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减震产品产能 3 万套/年、隔震产品产能 3 万套/年,增强了 公司减震产品的生产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满足公司减隔震市场及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求,持续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四)完善公司产业基地建设布局,增强公司在云南省外地区的竞争能力 减隔震产品主要材料为钢材,单个产品按不同型号重量在几百公斤至数吨不 等,运输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产品销售造成制约。公司产品生产基地位于我国 相对较偏远的西南部地区云南省,交通运输不便性制约了公司业务在全国范围的 开拓进度。预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出台及实施,将大幅提高云南省外 的减隔震行业市场需求,公司急需解决产品运输问题,以增强公司在云南省外地 区的竞争能力。
本项目的实施地位河北省唐山市,项目建成后将解决公司产品在北方销售的 运输半径问题,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的市场优势、成本优势等,在 提高公司产能的同时,增强公司云南省外地区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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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 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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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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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 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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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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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 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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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证 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0KMA30030 号《审 计报告》,2018 年、2019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443.40 万元、9,072.8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11,006.45 万元、7,926.15 万元。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 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XYZH/2020KMA3005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指出,震安科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于2019 年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公司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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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两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 金额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现金分红(含税) | 18,400,000.00 | - |
| 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90,728,693.75 | 114,434,032.26 |
| 占比 | 20.28% | - |
注:公司于2019 年3 月登陆深交所创业板,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于2019 年4 月起执行。
公司上市以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公司将持续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可持续性发展。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 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7 年12 月3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 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8KMA30045、XYZH/2019KMA30050、XYZH/2020KMA30030 号《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 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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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规范运作,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 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五款的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 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 定。
(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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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
二、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可 转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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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 事项”的规定。
-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
议并行使表决权;
-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
-
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
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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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
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可 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 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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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 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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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 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 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 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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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 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2020 年3 月1 日实施)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 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等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运行良好。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6,539.59 万元、11,443.40 万元以及9,072.8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018.62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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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 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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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2020 年12 月底完成本次公开发行,且分别假设2021 年6 月 30 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和2021 年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0)两种情 形(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8,500.00 万元,不考虑 相关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 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80.00 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 格的数值预测,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072.87 万元和7,926.15 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及谨慎性原则,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较上期增 长10%;(3)较上期增长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 及2021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 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6、假设公司2020 年度现金分红与2019 年度保持一致,即以2019 年12 月 31 日总股本8,000 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2.30 元人民币(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时间为次年5 月份。 2020 年派发现金股利金额仅为预计数,不构成对派发现金股利的承诺;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 影响的行为。
8、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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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影响。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 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2020 年、2021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0 年、2021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对比如下:
| 2020年度 | 2021年度/2021.12.31 | 2021年度/2021.12.31 | ||
|---|---|---|---|---|
| 项目 | /2020.12.31 | 全部未转股 | 6月末全部转股 | |
| 期末总股本(万股) | 8,000.00 | 8,000.00 | 8,356.25 | |
| 假设1:2020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9,072.87 | 9,072.87 | 9,072.87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
7,926.15 | 7,926.15 | 7,926.15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341 | 1.1341 | 1.109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908 | 0.9908 | 0.9692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341 | 1.0858 | 1.0858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收益(元/股) | 0.9908 | 0.9485 | 0.9485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06% | 8.45% | 7.46% |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91% | 7.38% | 6.52% | |
| 假设2:2020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1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9,980.16 | 10,978.17 | 10,978.17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
8,718.77 | 9,590.64 | 9,590.64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2475 | 1.3723 | 1.342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898 | 1.1988 | 1.1727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2475 | 1.3138 | 1.3138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收益(元/股) | 1.0898 | 1.1477 | 1.1477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92% | 10.05% | 8.89% |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66% | 8.78% | 7.76% | |
| 假设3:2020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2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887.44 | 13,064.93 | 13,064.93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
9,511.38 | 11,413.66 | 11,41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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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3609 | 1.6331 | 1.5975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889 | 1.4267 | 1.395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3609 | 1.5635 | 1.563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收益(元/股) | 1.1889 | 1.3659 | 1.365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77% | 11.75% | 10.41%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41% | 10.26% | 9.10% |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 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切实落实利润分配制度、降低运营成本、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公司治理等措 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切实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严格执行落实现金 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 管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流程和制 度实施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增强企业执行力,并同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 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
(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利用在行业的竞争优势,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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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要客户的深度合作,形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依据市场规律和规则,组织生产和营销,同时进一步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公 司将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完善营销网络体系及激励机制,提升对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
(五)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 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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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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