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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Dec 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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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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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等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 整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 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 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