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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Mar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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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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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发展阶 段、公司目前实际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该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 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 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 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 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 资产收益,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利益,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充分保障股东利益。上述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五、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减少价格波动 对生产成本造成的影响,维持相对稳定的利润水平,为公司进一步扩大全国市场 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有效保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租赁》(财会[2018]3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2021 年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大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2021 年公司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亦不存在“期间占 用,期末返还”的情况。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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