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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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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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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家有 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 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 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 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 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外,不 得泄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年应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对审 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门负责人 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 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 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 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 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事项造成损失的 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 照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经董事会或管理 层审议批准。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成立专门审计工 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内部审计部门人员、项目运营部门和其他相关工作人 员组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 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事项。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 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 结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 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与被审 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 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 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公司董事会秘 书代表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
-
1、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询比定价等规定;
-
2、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本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 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视情况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 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 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舞弊行为预防、检查、汇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 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舞弊行为包括:
-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
(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舞弊行为的预防
(一)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
1.公司目标的可行性。
-
2.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
3.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
4.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
5.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
6.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
(三)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以下可能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
情况。
-
1.管理人员品质不佳及遭受异常压力。
-
2.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
3.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
4.审计组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 舞弊行为的检查
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人员提供
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设计适应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
原因。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公司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舞弊行为的汇报
- (一)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汇报。
-
1.可以合理确信舞弊行为已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
2.舞弊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
3.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
(二)在舞弊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
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并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及设计适当程
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
1.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
-
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
2.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
3.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时,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
-
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等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