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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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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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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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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 200041 电话:( +86 )( 215234 1668 传真:( +86 )( 215234 167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强律师、张艺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 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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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西 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 栋 22 层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涛主持。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8,604,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884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24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243,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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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最终形成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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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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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 经办律师:__

徐 晨 张强

___ 张艺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