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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T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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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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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1 頁 共14 頁
修訂日期 10925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為加強本公司資產管理,保障投資人利益暨落實資訊公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之一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0日(91)台財證(一)第
091000610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 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 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之三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 技術 合作許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 所稱「一年」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一年,公 告部份 免再計 入。

  • 八、 所稱有關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最近 個體 個別 財務報告資產金額 計算

第四條:投資 非供 營業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額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營業使用之資產 外 尚 得投資購 買非供 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 限制 別如 下:

  • 一、 非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額不得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 比淨 值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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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 ; `子公司不得` 逾 `其` 最近 `期財務報表` 淨 `值的百分之一百。`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額,不得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值的 百分之一百,具控 制力 之長期股權投資不 予計 入。

  • 三、投資 各別 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值之百分之一百, 因短 期資金用購交易債券、債券型基金型基金 除外; 子公 司不得 最近 期財務報表值之百分之一百, 因短 期資金用購 件 。

  • 交易債券、債券型基金型基金 除外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師、律師或證券銷商之 意見書 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師、律師或證券銷商應合下規定 :

  • 一、 未曾因違反 本法、公司法、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法,或 有 詐欺 信、 侵占 偽造文書 業務上 犯罪 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 徒刑 告確定。但 完畢 緩刑 滿 赦免 已滿 三年者,不在 此限

  • 二、交易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關係人之形。

  • 三、公司應取得二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關係人之形。

    • 前項人員 於出 具估價報告或 意見書時 ,應依下事項辦理:
  • 一、 案件 前,應審評估 自身 專業 能力 、實務經 獨立 性。

  • 二、 案件時 ,應 妥善 適當 作業 流程 ,以形成結 論並 據以具報告或 意 見書;並將 程序 蒐集 及結 登載於案件 工作 底稿

  • 三、對所使用之資 料來源 數及資訊等,應項評估其 完整 性、確性及合理性, 以具估價報告或 意見書 之基礎。

  • 四、 聲明 事項,應包括關人員具備專業性 與獨立 性、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 與 正 確及 遵循相 關法令等事項。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 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 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公司部控 制制 度固 定資產 循環 作業辦理。

  • 二、交易條權額之決定 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參考 公告值、評定價值、 鄰 近 不動產實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格,作成分報告 一

  • 經理核准,其金額在新台 幣 億元 (含)以下者,應 呈請 董事長 一

  • 核准事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 中提 會報備 ;超 過新台 幣 億元 者, 須提 經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價、價、議價或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伍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權辦法 逐級

  • 核准 ;超 過新台 幣伍仟萬元至 億元 (含)者,應 呈請 董事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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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過新台 幣 億元 者, 須提 經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各監察 人。

  • 三、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 後,由使用部關權 責單位負責執 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除與 機構交易、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營業使用之機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 ,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客觀 之專業估價者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 合下規定。

  • (一) 殊原因須 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

  • 依據 時 該 項交易應 先提 經董事會決議過,其後有交易條者, 比照 上開 程序 辦理。

  • (二)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

  • 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 洽請 師依財法人 中華民國 計研究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 計研 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差 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 性表 體意見

  • 1 . 估價結 果與 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 . 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

  • (四)專業估價者具報告日期契約成日期不得月。但一期公告 且未逾 月者,得由專業估價者 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具之證 明 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 意見

第六條之一:交易金額之 計算

  • 程序 第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9 條交易金額之 計算 依下 計算 之:

  • 一、 每筆 交易金額。

一 二、一年 內累積與同 相 對人取得或處分一性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 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一開發 計畫 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 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所稱一年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一年,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 意見 部分 免再計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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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 程序 本公司長、期有價證券之購 買與出 售,依本公司部控 制制度 投資 循環 作 業辦理。

  • 二、交易條權額之決定 程序

    • (一) 於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 ,應由權 責單位

    • 情研判 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 億元 (含)以下者由經理核 可並於 事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 中提 會報備, 同時提出 長、期有價證券利益 或 損失 報告其金額過新台 億元 者, 另須提 董事會過後得 為之。

    • (二) 非於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 ,應事實發生日 前取具標的公司 最近 期經會核簽證或核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 參考 考量 值、獲利 能力 未來 展潛力 等,其金額在新 一

    • 幣 億元 (含)以下者由經理核 可並於 事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 中提 會報備, 同時提出 長、期有價證券利益或 損失 報告其金額過新台 一

    • 幣 億元 者, 另須提 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各監 察 人。

  • 三、 單位

    • 本公司長、期有價證券投資,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後,由財務部及董 事長指定之人員 負責執 行。
  • 四、取得專 家意見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有下 列情 形之一,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 於 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用專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有價證券具 活絡 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關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 (二) 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具之證 明文 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 意見

第八條: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 程序

  • 一、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第六、七及條規定 程序 辦理,關 係人交易應依本條規定辦理關決議 程序 及評估交易條合理性等事項,交 易金額公司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具之估價 。 ,

  • 報告或會 意見 另外 判斷 交易對象 是否 為關係人 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

  • 外 並 考慮 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 程序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 除買賣 公債、 附買回 賣回 之債 券、購或 贖回國內 幣市場 基金,應交董事會過及 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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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後,得簽訂交易契約及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要性及 預計效 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三)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定交易條合理性之關 資

  • (四)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公司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 預計 訂約月份開 未來 一年月份金收 支預測 表,評估交易之要 性及資金用之合理性。

  • (六)依本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 限制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條交易金額之 計算 ,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所稱一年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一年,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規定交董事會過及 監察 認部分 免再計 入。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

  • 1 .按 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計必 要資金利 買方 依法應 負擔 之成本。所稱要資金利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款項之加權 平均 利率為準設之,其不得 高於 財政部公金融業 最高借 款利率。

  • 2 . 關係人 如曾 標的 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構對標的 貸放 評估值,金融機構對標的之實 際貸放累計 值應 達貸放 評估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 間已逾 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用之。

  • (二)合併購 買同 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 前項所 列任 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 洽請 核及表 體意見

  • (四)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 低時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 辦理。 列情 形, 並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師之具合理性 意見 ,不在 此限

  • 1 . 關係人係取得地或租地行興建者,得舉證合下之一者:

  • (1)地依前條規定之法評估,房屋則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 三年關係人營建部 平均 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最 近 期建設業毛利率孰者為準。

  • (2)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 鄰近 地區一年之其他關係人成交例,其 面積相近 交易條不動產 買賣 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評估後條 件相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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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 內 `之其他` 非 `關係人租賃` 案 `例,經` 按 `不 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 差推 `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 `者。`

     - `2` . `本公司舉證` 向 `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 內 `之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 `例` 相當且面積相近 `者。前述所稱` 鄰近 `地區成交` 案 `例,以` 同 `一或` 相鄰 `街廓` 且距 `離交易標的` 物方 `圓` 未逾 `五百公尺 或其公告` 現 `值` 相近 `者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 `例之` 面積 `不` 低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 ; `前述所稱一年` 內 `係 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年。`

  - `(五)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 `經` 按 `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 低 `者,應辦理下` 列 `事項。` 且 `本公司 及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 提列 `特` 別 `盈餘 公` 積 `者,應俟` 高 `價購入之資產` 已 `認` 列 `跌價` 損失 `或處分或為` 適當 `補償或恢復` 原 `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 `經主管機關` 同意 `後,` 始 `得動用` 該 `特` 別 `盈餘公` 積 `。`

     - `1` . `本公司應` 就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 與 `評估成本` 間 `之` 差 `額,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特` 別 `盈餘公` 積 `,不得` 予 `以分派或轉 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 `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如 `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 `應` 就該提列 `數額` 按 `持股` 比 `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 列 `特` 別 `盈餘公` 積 `。`

     - `2` .監察 `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 . `應` 將 `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 情 `形` 提 `報股東會,` 並將 `交易` 詳 `細` 內 `容揭露` 於 `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

  - `(六)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 程序 `規定辦理即` 可 `,不` 適 `用本條第三項 (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 . `關係人係` 因 `繼` 承 `或贈` 與 `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2`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 `五 年。`

     - `3` .與 `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 `或` 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 `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七)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若 `有其他證據顯` 示 `交易有不 合營業常規之` 情 `事者,` 亦 `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 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 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公司部控 制制 度固 定資產 循環程序 辦理。

  • (二)交易條權額之決定 程序

  • 1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 參考市場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報告經理,其金額在新台 幣伍仟萬元 以下者,應 呈請總 經理核准事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 中提 報核備 ;超 過新台 幣伍仟萬元 者, 另須提 經 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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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參考 評估報告或 市場 平市 價, 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格,作成分報告經理,其金額在新台 幣伍仟 萬元 以下者,應 呈請總 經理核准事後 最近 一次董事會 中提 報核備 ;超 過新台 幣伍仟萬元 者, 另須提 經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 3 . 本公司取得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各監察 人。

(三)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及財務部或行政部 門負責執 行。

  • (四)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評估 意見 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 除與國內 機關交易,應事實 發生日前 洽請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應依會 計研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 程序

  • 本公司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欲從事取得或處分 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 將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訂定其評估及作業 程序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一、交易 與方

  • (一)交易種類

  • 1 . 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 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合式契約等。需從事其他 商品交易,應經董事會決議過後使得為之。

  • 2 .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關事宜,應 比照 本處理 程序 關規定辦 理。從事 附買回 之債券交易得不用本處理 程序 之規定。

  •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區分為以避險為目的及避險為目的(即交 易為目的)之交易。其策略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 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匯收入、 支出 、資產或債等 風險為主。 如因客觀環 境變動,得選擇 適當時 機進從事避險性之衍 生性商品交易,以期為公司增加獲利。 此外 ,交易對象應儘 可能 選 擇本公司業務有 往來 之金融機構,以避產生信用風險。

  • (三)權 責劃

  • 1 . 交易人員:

    • (1) 負責整個 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 (2)交易人員應二週定期 計算 蒐集市場 資訊,進行趨勢 判斷 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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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權權及既定之策略行交易。

(4)金融 市場 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 判斷已 用既定之策略,隨 時提出 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2 . 人員:

(1) 負責 交易之確認。

(2)審核交易 是否 依據權權 限與 既定之策略進行。

(3)定期對所持有之部進行評價, 提供予 交易專人員, 並於 財務 報表揭露衍生性商品之關事項。

(4)依關規定以入帳保存交易記

(5)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進行報及公告。

3 . 財務人員: 負責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

4 .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1)避險性交易:以合併資產及債後之(含 未來預計 產 生之)為避險上

(2)避險性交易:不得過美金150 萬元 。交易人員 於執 行前,應 提出外 匯走報告,其 須載明外 市場 趨勢分及建議 操作式,經核准後得為之。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 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各監察 人。

(四)續評估

1 . 避險性交易

以公司帳上匯率成本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所產生益為績評估基礎,月結評價式評估益, 並將 效呈 管理階層 參考 。 2 .非 避險性交易

以實所產生益為績評估依據,人員定期編製報 表以 提供 管理階層 參考

(五)契約額及 損失 之訂定

1 . 契約

(1)避險性交易額

財務部應掌握公司 整體 ,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 以不過公司 整體淨

(2)避險性交易額

市場 變化狀況之 預測 ,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經理核准後 方可 進行之。本公司避險性交易全公司 淨累積 之契約額以美金1,000 萬元 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 事會之 同意 ,依政策性之指 示始可 為之。

2 .損失 之訂定

(1)避險性交易

本公司需求而簽訂以避險為交易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契約, 個別 契約其 損失 金額不得交易金額百分之五,一會 度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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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總 金額以不交易金額百分之十為上

(2) 非避險性交易

  • 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後,應設停點以防止 損失 。停點之設定,以不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 如損失 金額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需即經理, 並向 董 事會報告,商議要之應措施 。全年累積損失總額不得超過 美金 30 萬元為限。

二、風險管理措施

  • (一)信用風險管理 : 交易的對象選擇以公司 往來聲 譽良好 並能提供 專業 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貨經商為則。

  • (二) 市場 風險管理 : 提供 之公開 市場 期貨巿埸為主。

  • (三)動性風險管理 : 為確保交易商品之動性,交易之機構 必須 有充足的 設備、資訊及交易 能力並能 市場 進行交易。

  • (四) 流量 風險管理:為確保公司營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資金 來源 有資金為其操作金額應 考量未來 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求。

  • (五)作業風險管理

    • 1 . 應確實 遵循 公司權額、作業 流程 ,以避作業風險。

    • 2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相

    • 3 . 風險之衡人員應前款人員分屬不董事會或交易或部決策 責任 階主管人員報告。

    • 4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 位至 週應評估一次, 惟若 為業務需 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呈送 董事 會權之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 完整 確之專業知識, 以避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 (七)法律風險管理 : 任 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 文件 ,儘 可能 使用 國際 標準 化 文件 ,以避法律風險。

  • 三、部稽核 制度

  • (一)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部控 允當 性, 並按 核交易部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 交易 循 環 ,作成稽核報告,重大事,應以 書面通 監察 人。

  • (二)部稽核人員應次年二月稽核報告併 同內 部稽核作業年 度查 證期會報, 且至 次年五月 將異 常事項改 善情 報 證期會備

四、 定期評估

  • (一) 董事會應階主管人員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是否 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 程序 辦理,及風險管理措施 是否適當 ,發,應董事會報告, 並採因 應之措施。

  • (二)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 位至 週應評估一次, 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呈送 董事會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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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主管人員。

  • 五、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之督管理

  • (一) 董事會應指定階主管人員隨 時注意 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其管理下:

    • 1 .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 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 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 辦理。

    • 2 .監 督交易及形,發,應要之應措施, 並立 董事會報告。

  • (二)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 效是否符 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 之風險 是否 在公司容許受之範圍。

  • (三)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 規 定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 最近 期董事會。

  • (四)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簿, 登載 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過日期、月或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 會董事會權之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 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宜委律師、會師及銷 商等共 同研 議法定 程序預計時間 表,組織專小組依法定 程序執 行 之。 並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師、律師或證券銷商換股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報董 事會討 論通 過。

    • 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接持有百分之百發行股份或資本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接持有百分之百發行股份或資本額之子 公司之合併,得取得前開專 家出 具之合理性 意見
  • (二)本公司應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容及關事項,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 文件 ,併前條專 家意見 及股東會之開會知一併 交付股東,以作為 是否同意該 合併、分割或收購 參考 。但依其他法 。

  • 律規定得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 此限 參與

  •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 方 之股東會, 因出 席人數、表決權不足 或其他法律 限制 ,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遭股東會決,本公司應即對公開說發生 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 預計 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 注意 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其他法律有規定或有 一

  • 殊因素 報經金管會 同意 ,應 於同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關事項 ;參與 股份受讓之公司,其他法令

  • 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 報經金管會 同意 ,應 於同 天召開董事 會。

  • (二)事前保密諾:所有 參與 或知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 之人,應 書面 保密諾,在訊公開前,不得 將計畫 容對洩 ,

  • 不得行或利用他人名義 買賣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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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 更原 則: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應董事會前委師、律師或證券銷商換股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並提 報 股東會。 換股例或收購價格 列情 不得 任意

  • 1 . 辦理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特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之有價證券。

  • 2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 . 發生重大災害、 技術 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事。

  • 4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 方 依法 買回 庫藏股之調

  • 5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數發生增減變動。

  • 6 .已於 契約訂定得變之其他條 並已 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容應記事項:本公司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

  • 中除 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之權利義務 外 並 載明 事項。

  • 1 .違 約之處理。

  • 2 .因 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發行具有股權性有價證券或 已 買回 之庫藏股之處理則。

  • 3 .參與 公司 於計算 換股例基準日後,得依法 買回 庫藏股之數及其處 理則。

  • 4 .參與 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式。

  • 5 .預計計畫執 行進 預計完 成日

  • 6 .計畫逾 未完 ,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定召開日期等關處理 程序

  • (五)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 再與 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除參與家 數減少,股東會決議 並授 權董事會得變 限時 ,得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 中 進行成之 程序 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 參與 公司重行為之。

  • (六)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 司應其簽訂協議,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款事前保密諾、第(五)款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加數動之規定辦理。

  • (七)本公司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作成 完整書 面紀錄 保存五年,備 供查 核。董事會決議過之即日起二 日第一款及第二款資,依規定格式以網網路資訊系統報證券主管機關備

  • 1、人員基本資:包括消公開前所有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 計畫 計畫執 行之人,其職稱、姓名、分證字號( 外國 人 則為護號碼)。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 意向書 或備忘、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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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要 書件 及議事: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 意向 書 或備忘、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書件

  • 本公司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屬上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 之公司者,本公司應其簽訂協議,依 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 程序

一、應公告報項目及公告報標準:

  • (一)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

  • 買賣國內 公債、 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購或 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 基金,不在 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所訂處理 程序 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 契約 損失 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對象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 並達 規定之一:

  • 1 . 實收資本額 未達 臺幣 一百 億元 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

  • 2 . 實收資本額 臺幣 一百 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臺 幣 億元 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其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實收 資本額 臺幣 一百 億元 以上,處分行興建工建之不動產,交 易對象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 臺幣 億元 以上。

  • (六)以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式取得不動 產,其交易對象為關係人,公司 預計 投入之交易金額 臺幣 億 元 以上。

  • (七)前六款以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每筆 交易金額或一年 一

  • 內累積與同 相 對人取得或處分一性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 內累 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一開發 計畫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之金額、或一年 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一有價證 券之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所稱 一年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一年, 且已 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計 入。但 下 列情 形不在 此限

  • 1 .買賣國內 公債。

  • 2 .買賣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購或 贖回國內 幣市場 基金。

  • 3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營業使用之機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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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未達 臺幣 億元 以上。

  • 4 . 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式取得 不動產其交易對象為關係人,公司 預計 投入之交易金額 臺 幣 億元 以上。

二、辦理公告及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已達 本條應公告報標準者,應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二日辦理公告報。

三、公告 程序

  • (一)本公司應 將相 關資訊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報。

  • (二)本公司應本公司及其 國內 本公司之子公司截上月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 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 資訊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 公告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正時 ,應之即日起二日 內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將相 關契約、議事、備簿、估價報告、 會師、律師或證券銷商之 意見書 置於 本公司,其他法律有規 定者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報之交易後,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二日 內將相 關資訊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報: 1 .原 交易簽訂之關契約有變、終止或解 除情 事。

  • 2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契約定日 程完 成。

  • 3 .原 公告容有變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規定辦理: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 」,經子公司 董事會過後,報其股東會 同意 之,修 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應依 各自 訂定之「 制度 」及「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 」規定辦理, 於每 月 5 日前上月份取得或處分 資產 單筆 累計同 交易金額新台1,000 萬元 以上者及截上月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形,以 書面 總向 本公司報。本公司之稽核 單位 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月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董事會及 監察 人報告稽核業務之要項目。

  • 三、子公司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報標準者,應事實 發生之日 內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依規定指定網站辦理公告報。

  • 四、子公司之公告報標準,所稱「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係以本公 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 五、子公司部稽核人員應季稽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 及其形,作成 書面紀錄 重大事,應即以 書面通 知本公司稽核 單位 , 本公司稽核 單位 書面 料送 各監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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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稽核 計劃至 子公司進行,應一併了解子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執 形,有缺事項應持續蹤其改 善情 形,作成蹤報告報董事會。

第十五條:罰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辦人員 違反 證期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處理 程序時 ,依本公司人事薪資管理辦法議處,規記 錄並將 作為年 度個 人績 效考 核之 參考

第十六條:實施修訂

本處理 程序 經董事會過後, 送各監察 並提 報股東會 同意 ,修 正時亦同 有 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者,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各監察 人。 另若 本公司 置獨立 董事者,本處理 程序與相 關議 案提 報董事會討 論時 ,應 充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並將 同意 對之 意見與 理由入會議 紀錄 。 依法設 置獨立 董事,應 各監察 人之事項,一併 書面通 獨立 董事。 依法設委員會,對 於監察 人之規定,委員會準用之。

第十七條:

本處理 程序如 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修訂記 ()訂日期 版本 備註
96.06.15 第一版
100.06.10 第二版
101.06.28 第三版
103.06.12 第四版
108.06.27 第五版
109.02.05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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