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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l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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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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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管 理 辦 法 |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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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 本 |
第 六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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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頁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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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09年2月5日 |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為加強本公司資產管理,保障投資人利益暨落實資訊公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之一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0日(91)台財證(一)第
091000610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 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 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之三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 告部份免再計入。 -
八、 所稱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第四條:投資 非供 營業用不動產 與 有價證券額 度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 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比淨值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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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 ; `子公司不得` 逾 `其` 最近 `期財務報表` 淨 `值的百分之一百。`
-
二、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 百分之一百,惟具控制力之長期股權投資不予計入。 -
三、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因短期資金運用購置之附條件交易債券、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型基金除外;子公 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因短期資金運用購置之附條件 。 -
交易債券、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型基金除外 -
,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 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 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 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 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固定資產循環作業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 一 -
提
報總經理核准,其金額在新台幣 億元(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 一 -
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 億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一 -
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至 億元(含)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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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過新台 幣 億元 者, 須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 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客觀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
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
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 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六條之一:交易金額之 計算
-
本程序第6 條、第7條、第8條及第9 條交易金額之計算依下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一 二、一年 內累積與同 相 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 一性 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 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 同 一開發 計畫 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 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 同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且 所稱一年 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年, 已 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 計 師 意見 部分 免再計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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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 業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權責單位依市一 -
場
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 億元(含)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 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 一 -
台幣 億元(含)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 一 -
幣 億元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
-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務部門及董 事長指定之人員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八條: 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 程序
-
一、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六、七及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外,關 係人交易應依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 -
外 並
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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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承 認後, 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 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本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條交易金額之 計算 ,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且 所稱一年 內 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年, 已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規定 提 交董事會 通 過及 監察 人 承 認部分 免再計 入。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 辦理。除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外,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 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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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 內 `之其他` 非 `關係人租賃` 案 `例,經` 按 `不 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 差推 `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 `者。`
- `2` . `本公司舉證` 向 `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 內 `之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 `例` 相當且面積相近 `者。前述所稱` 鄰近 `地區成交` 案 `例,以` 同 `一或` 相鄰 `街廓` 且距 `離交易標的` 物方 `圓` 未逾 `五百公尺 或其公告` 現 `值` 相近 `者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 非 `關係人成交` 案 `例之` 面積 `不` 低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 ; `前述所稱一年` 內 `係 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年。`
- `(五)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 `經` 按 `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 低 `者,應辦理下` 列 `事項。` 且 `本公司 及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 提列 `特` 別 `盈餘 公` 積 `者,應俟` 高 `價購入之資產` 已 `認` 列 `跌價` 損失 `或處分或為` 適當 `補償或恢復` 原 `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 `經主管機關` 同意 `後,` 始 `得動用` 該 `特` 別 `盈餘公` 積 `。`
- `1` . `本公司應` 就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 與 `評估成本` 間 `之` 差 `額,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特` 別 `盈餘公` 積 `,不得` 予 `以分派或轉 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 採 `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如 `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 `應` 就該提列 `數額` 按 `持股` 比 `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 列 `特` 別 `盈餘公` 積 `。`
- `2` .監察 `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 . `應` 將 `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 情 `形` 提 `報股東會,` 並將 `交易` 詳 `細` 內 `容揭露` 於 `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
- `(六)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 程序 `規定辦理即` 可 `,不` 適 `用本條第三項 (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 . `關係人係` 因 `繼` 承 `或贈` 與 `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2`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 `五 年。`
- `3` .與 `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 `或` 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 `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七)本公司`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若 `有其他證據顯` 示 `交易有不 合營業常規之` 情 `事者,` 亦 `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悉 依本公司 內 部控 制制 度固 定資產 循環程序 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 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報核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另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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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 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 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報核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3.本公司取得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三) 執 行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
(四)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 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 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一、交易 原 則 與方 針
-
(一)交易種類 -
1.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 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如需從事其他 商品交易,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使得為之。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 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區分為以避險為目的及非避險為目的(即交 易為目的)之交易。其策略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 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 風險為主。如因客觀環境變動,得選擇適當時機進場從事非避險性之衍 生性商品交易,以期能為公司增加獲利。此外,交易對象亦應儘可能選 擇與本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
(三)權責劃分 -
1.交易人員:-
(1)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
(2)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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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 授 權權 限 及既定之策略 執 行交易。
(4)金融 市場 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 判斷已 不 適 用既定之策略 時 ,隨 時提出 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 總 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2 . 會 計 人員:
(1) 負責 交易之確認。
(2)審核交易 是否 依據 授 權權 限與 既定之策略進行。
(3)定期對所持有之部 位 進行評價, 提供予 交易專 責 人員, 並於 財務 報表 中 揭露衍生性商品之 相 關事項。
(4)依 相 關規定 予 以入帳 並 保存交易記 錄 資 料 。
(5)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進行 申 報及公告。
3 . 財務人員: 負責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
4 .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限
(1)避險性交易:以合併資產及 負 債後之 外 匯 淨 部 位 (含 未來預計 產 生之 淨 部 位 )為避險上 限 。
(2) 非 避險性交易:不得 超 過美金150 萬元 。交易人員 於執 行前,應 提出外 匯走 向 分 析 報告,其 內 容 須載明外 匯 市場 趨勢分 析 及建議 操作 方 式,經核准後 方 得為之。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 事會 通 過者, 如 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公司 並 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送各監察 人。
(四)續 效 評估
1 . 避險性交易
以公司帳 面 上匯率成本 與 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 間 所產生 損 益為績 效 評估基礎, 採 月結評價 方 式評估 損 益, 並將 績 效呈 管理階層 參考 。 2 .非 避險性交易
以實 際 所產生 損 益為績 效 評估依據, 且 會 計 人員 須 定期 將 部 位 編製報 表以 提供 管理階層 參考 。
(五)契約 總 額及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1 . 契約 總 額
(1)避險性交易額 度
財務部應掌握公司 整體 部 位 ,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 以不 超 過公司 整體淨 部 位 為 限 。
(2) 非 避險性交易額 度
基 於 對 市場 變化狀況之 預測 ,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 提 報 總 經理核准後 方可 進行之。本公司 非 避險性交易全公司 淨累積 部 位 之契約 總 額以美金1,000 萬元 為 限 , 超 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 事會之 同意 ,依 照 政策性之指 示始可 為之。
2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1)避險性交易
本公司 因 實 際 需求而簽訂以避險為交易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契約, 個別 契約其 損失 金額不得 逾 交易金額百分之五, 同 一會 計 年 度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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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總 金額以不 超 過 總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為上 限 。
(2) 非避險性交易
- 如
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時,需即呈報總經理,並向董 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全年累積損失總額不得超過 美金30萬元為限。
二、風險管理措施
-
(一)信用風險管理:交易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 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貨經紀商為原則。 -
(二)市場風險管理: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市場期貨巿埸為主。 -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性,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 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五)作業風險管理-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風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 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 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
(六)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 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
(七)法律風險管理: 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儘可能使用國際標準 化文件,以避免法律風險。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 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 證期會備查。
四、 定期評估 方 式
-
(一)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
(二)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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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階主管人員。
-
五、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 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
-
(二)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 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 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 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 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 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 。 -
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一 -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 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一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令另一 -
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 會。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 , -
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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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 質 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 股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一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契 -
, -
約中除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之權利義務外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1.違約之處理。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 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時,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 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 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加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七)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 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 則為護照號碼)。 -
、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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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 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 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 程序
一、應公告 申 報項目及公告 申 報標準: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 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 一 -
內累積與同 相
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內累 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 券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且已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1.買賣國內公債。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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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未達 新 臺幣 五 億元 以上。
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二、辦理公告及 申 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已達 本條應公告 申 報標準者,應 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 算 二日 內 辦理公告 申 報。
三、公告 申 報 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 列 規定辦理: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 董事會通過後,提報其股東會同意之,修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月份取得或處分 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每月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係以本公 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
五、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 本公司稽核單位應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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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 度 稽核 計劃至 子公司進行 查 核 時 ,應一併了解子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執 行 情 形, 若 發 現 有缺 失 事項應持續 追 蹤其改 善情 形, 並 作成 追 蹤報告 呈 報董事會。
第十五條:罰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 相 關 承 辦人員 違反 證期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處理 程序時 ,依 照 本公司人事薪資管理辦法議處, 違 規記 錄並將 作為年 度個 人績 效考 核之 參考 。
第十六條:實施 與 修訂
本處理 程序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送各監察 人 並提 報股東會 同意 ,修 正時亦同 。 如 有 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者,公司 並 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送各監察 人。 另若 本公司 已 設 置獨立 董事者, 將 本處理 程序與相 關議 案提 報董事會討 論時 ,應 充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 並將 其 同意 或 反 對之 意見與 理由 列 入會議 紀錄 。 依法設 置獨立 董事 時 ,應 通 知 各監察 人之事項,一併 書面通 知 獨立 董事。 依法設 置 審 計 委員會 時 ,對 於監察 人之規定, 於 審 計 委員會準用之。
第十七條: 附 則
本處理 程序如 有 未 盡事宜, 悉 依有關法令辦理。
修訂記錄 |
增(修)訂日期 |
版本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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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6.15 | 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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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6.10 |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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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6.28 | 第三版 |
|||
| 103.06.12 | 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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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06.27 | 第五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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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02.05 | 第六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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