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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 — Annual Report 2015
Aug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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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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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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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一百零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總體環境與經營方針】
回顧104年,年初受全球經濟情況穩定、資金持續寬鬆,指數一路盤堅向 上,於4月來到最高點10,014點,下半年因受到希臘債務問題未解、人民幣貶 值、油價疲弱、美國宣佈升息等多項影響下,台股指數一路下滑,全年大盤 高低點為10,014點及7,203點,103年底為9,307點,104年底封關則以8,338點做 收,全年下跌969點,跌幅為10.41%。本公司104年度在各項業務上嚴格把關 ,以穩健投資、分散風險為主要目標,在嚴峻之台股市場考驗下,維持穩健 之獲利。
【實施概況暨實施成果】
經紀業務方面,受104年度股市大幅波動影響,市場成交量及融資金額下 滑,全年平均經紀市佔率為3.26%,在11大券商中排名第8,未來將持續嚴格 控管業務風險,秉持誠信穩健經營之態度,提供更優質化服務及多元化商品 ,健全公司客戶結構,追求公司穩定的成長及市佔率。 承銷業務方面,104年主協辦案件共計39件,同業排名第10,本公司秉持 慎選承銷案件、產業及嚴守信用風險之原則,協助公司上市(櫃)及籌資,往 後將持續執行部位之風險控管,並以精實之團隊,全力爭取優質客戶,拓展 業務商機。
自營業務方面,104年度台股大盤震盪劇烈,上半年突破萬點至10,014點 ,下半年則跌至7,203點,高低點差異達2,811點,雖今年台股年度跌幅為 10.41%,但自營團隊仍嚴選績優產業之個股為操作目標,並順應國際經濟趨 勢控管部位風險,以全球化多元化投資,分散風險,全年操作績效優於大盤 局勢,展現穩健之獲利成果。
債券業務方面,台灣債市呈現多頭格局,公債獲利穩定,海外債券市場 受到各國政府央行升降息基調不同,操作難度增加,未來將持續把握市場交 易與套利機會積極操作,並順應總體經濟及政策變動,進行多幣別債券之投 資,並持續關注整體大環境趨勢,以穩健獲利為目標,尋求獲利機會。 衍生性商品業務方面,權證發行檔數及金額市場排名第8,權證業務秉持 良好的造市品質及建立品牌專業形象,創造穩定營收,未來仍持續積極於發 行優質權證。期權業務方面,持續增加不同交易策略及交易商品,以降低投 資組合風險,加強風險之控管,提升整體之獲利能力。
- 【獲利能力分析暨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上半年全球資金寬鬆,股市上萬點,下半年受全球股市波動,中國 人行無預警下調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等影響下,股市量能萎縮,104年台股平均 日均量1,169億,較103年1,201億下滑2.66%,104年度經營團隊靠穩健的操作經 驗、專業判斷、嚴謹的風控機制,維持穩定之獲利,全年營收為35.11億元,支 出及費用為34.45億元,其他營業損益為10.04億元,本期淨利9.57億元,每股盈 餘0.72元,在11大券商中排名第6,ROA比率為2.11%、ROE比率為4.18%,年度 預算達成94.66%。
【未來營運方向】
展望105年,美國進入緩步升息循環,但歐、日持續進行寬鬆貨幣政策, 全球將維持資金寬鬆,惟中國經濟情況進入調整,石油供過於求,對經濟層面 影響仍在,金融市場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仍需審慎因應。本公司將隨時掌握 市場波動,持續以追求長期穩定獲利為目標,積極進行全球化佈局,並強化風 險控管。經營團隊將善用集團各項優勢,提供更優質之產品服務,以穩健務實 之經營策略,持續穩定的獲利,努力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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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林忠生 經理人 林寬成 會計主管 安芝立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1.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 本公司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 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出 派係股東之權益,員工尚非盈餘分派 勞前之利益,如尚有餘額,提撥員工酬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 之對象。 勞不低於百分之一點六;提撥董事酬勞 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2.公司法調整刪除第235條及第240條有 不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期 關員工分紅之規定,另增加第235條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始可提撥員 初未分配盈餘,經股東會決議分配數額 之1規定公司應明定員工酬勞之定額 工及董事酬勞。 ,依百分比再分派如左: 或比率取代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以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 一、董事酬勞:百分之三。 降低刪除第235條後對員工獎酬之衝 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二。 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三、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五。 3.因應以上公司法修法,修訂本條文。 告於股東會。 前項可分配盈餘總數如未達實收資本額 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百分之五時,得不分配。 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三條之一: 第二十三條之一: 原23條有關股東紅利相關規範移至第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 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係以維持公司 23-1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原第一項移至 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出 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司未來年 第三項,並作文字修訂。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 度業務持續成長需要,以創造股東最大 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利益,依下列方式辦理: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 一、各年度股利分派之總數,應不低於 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各年度依前條結算出可分配之盈餘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數額之百分之七十。 可分配盈餘總數如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二、前項可分派之股利總數中,原則上 之五時,得不分配。 股票股利之發放比例應不低於百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以維持公司長期財 之五十,現金股利應不高於百分之 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司未來年度業務 五十。 持續成長需要,以創造股東最大利益。 三、前項所列股利發放之比例,本公司 各年度股利分派之總數應不低於可供分 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 配盈餘數額之百分之七十,股利分派以 次年資金運用規劃,決定最適當之 股票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 現金及股票股利的發放。 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公司得視 實際營運狀況及未來年度資金運用之規 劃,決定最適當之現金及股票股利之發 放比例。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增加本次章程修訂日期。 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 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 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訂立,第一次 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訂立,第一次 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十四日。 十八日。
(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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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一百零四年度
期初未分配盈餘 ( 註 1) $13,257,007
加:一百零四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註 2) (8,948,098)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4,308,909
加:一百零四年度稅後淨利 956,613,559
小計 960,922,468
提列項目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 註 3) (95,661,356)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0%)( 註 3) (191,322,712)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合計 673,938,400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 0.2 元 260,759,211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每股 0.31 元 404,176,780
期末未分配盈餘 $9,0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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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忠生 經理人:林寬成 會計主管:安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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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 104 年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案所載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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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 : 104 年間因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 ( 置於其他綜合損益 ) 8,948,098 元調減於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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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3 :依公司法第 237 條、經商字 10102268370 號、第 10202433490 號函、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4 條及 本公司章程第 23 條規定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
-
註 4 :本公司係優先分配當期可分配盈餘,若有不足部份,才分配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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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5 : 104 年 12 月 31 日流通在外股數 1,303,796,054 ( 股 ) 。
(附錄四)
(附錄七)
(附錄八)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誠信經營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背書保證施行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第二條: 公司背書保證對象,以公司直 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 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 子公司。 |
第二條: 本公司辦理保證事宜時,得以 財產設定擔保方式為之。 |
因應金管會104.8.7金管證券 字第10400253551號函文,原 證券商得為直接或間接持有表 決權之股份達百分百之海外子 公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保證或提供財產設定擔保,放 寬為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子 公司。故將本公司背書保證對 象,統一調整於第二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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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具有 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 ),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 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 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 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 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 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 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 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 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 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 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 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 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 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 ,刪除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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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公司為前條海外子公司背書 保證範圍,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因辦理證券承銷業務之需 要,得由國內母公司為保 證或提供財產為其設定擔 保。 二、於海外發行認購(售)權證 ,得由國內母公司為保證 或提供財產為其設定擔保 ,且該子公司係註冊於國 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多邊 瞭解備忘錄簽屬會員地。 三、因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 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依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且由 其國內母公司擔任總代理 人者,得由其國內母公司 就其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 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四、有因業務需要而於當地金 融機構融資者,得由國內 母公司為背書保證。 |
第三條: 本公司得為提供保證之對象以 下列為限: 一、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已發 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海外證券子公 司,因辦理證券承銷業務 者。 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 行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 之百之海外子公司,且該 子公司係註冊於國際證券 管理機構組織多邊瞭解備 忘錄簽屬會員地,於海外 發行認購(售)權證者。 三、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已發 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海外子公司, 有因業務需要而於當地金 融機構融資者。 四、其他經法律許可者。 |
一、因應金管會104.11.19金 管證券字第1040041400 號函文,證券商得為海外 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範圍增 訂因海外子公司擔任境外 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或保 證機構,且由其國內母公 司擔任總代理人時,得由 其國內母公司就其於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之境外結構 型商品為連帶保證之情形 ;至於海外子公司於中華 民國境外銷售之境外結構 型商品,則不在連帶保證 之範圍。 二、依法令規範做文字調整, 另現行條文第3款移列至 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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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 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 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 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 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 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 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 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 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 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 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 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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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 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 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 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 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第九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 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 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 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 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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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 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 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 行賄。 |
第十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 得為變相行賄。 |
第四條: 本公司辦理前項保證前應提報 董事會決議後行之或由董事長 於董事會之授權額度內依背書 保證施行辦法先予決行,事後 再提報董事會追認。重大之背 書保證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但保證之對象為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時,得於保證後 補送董事會追認,免依前述程 序辦理。 |
第四條: 本公司辦理前項保證前應提報 董事會決議後行之或由董事長 於董事會之授權額度內依背書 保證施行辦法先予決行,事後 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但保證之 對象為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時,得 於保證後補送董事會追認,免 依前述程序辦理。 |
新增作業程序,以符本公司審 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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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 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 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 為。 |
第十一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 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 業交易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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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或設定擔 保原符合第二條規定而嗣後不 符規定,或依第四條據以計算 淨值變動致超過所定額度時, 應訂改善計劃,相關改善計劃 需提報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 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或設定擔 保原符合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 符規定,或依第四條據以計算 淨值變動致超過所定額度時, 應訂改善計劃,相關改善計劃 需送監察人提報董事會,並依 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因應條文變動及金管會 102.2.20金管證券字第 1020004592號函文,以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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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 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 及公司內部規範。 |
第十三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 法令規定及公司內部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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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 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與經理人主動說明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 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 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 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 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 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第十四條(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 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 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 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 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 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藉其 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 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 ,刪除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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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公司屬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子 公司,因業務需要,須本公司 提供保證時,應出具申請書送 財務部審核,轉呈總經理、董 事長批准後,依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公司屬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子 公司,因業務需要,須本公司 提供保證時,應出具申請書送 財務部審核,轉呈總經理、董 事長批准後,依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辦理。 |
因應條文變動。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提董事會 通過後,並提請股東會同意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送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 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 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
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以審計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以符合本 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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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各 業務承辦單位應對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 之相對人進行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公司 誠信經營之決心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 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 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 之獎懲制度。 |
第十六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 宣導,各業務承辦單位應對與公司從事 商業行為之相對人進行宣導,使其充分 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及違反不誠信 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 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 之獎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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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 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受 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 之誠信經營守則,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 之成效。 |
第十九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 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 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以提昇公司 誠信經營之成效。 |
(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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