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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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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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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 2 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的“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细 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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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七条 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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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 全部当选;

(二)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 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证券交 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2 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八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 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 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 1/2 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 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的 1/2 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 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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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 时修改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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