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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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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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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工作细则》的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任期与 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三)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 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运作》、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

(二)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3.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等;

  4.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需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