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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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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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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 法律法规 ”)及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 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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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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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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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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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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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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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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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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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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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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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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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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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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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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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前款第(六)项所指“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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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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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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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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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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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包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提名与选举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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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 告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交所。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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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 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 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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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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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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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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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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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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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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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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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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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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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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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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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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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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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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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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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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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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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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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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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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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 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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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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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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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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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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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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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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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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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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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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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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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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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本细则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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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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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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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包括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提议召开 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其他工作等。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五章 履职保障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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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 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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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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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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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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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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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 ” “ ” “ ” “ ”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 以上 、 至少 ,含本数; 低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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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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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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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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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负责对本细则进 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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