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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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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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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款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 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 第二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 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前述董事候选人经股 东会选举产生。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确定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通过现场或电子 通信等方式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股东会 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在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参会股东阐明观点,但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第四十条 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 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 申请做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规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 第五十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除发言内容 偏离会议议题外,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 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 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 第五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 股东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报告;
    • (五)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 (六) 除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外,收购本公司股份;
    • (七) 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八)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九)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
    • (十) 《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交易;
    • (十一) 《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 (十二) 《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质事项;
  • (十三)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0%以上的银行贷款;

  • (十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附件);
    • (四) 股权激励计划;
    • (五)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收购本公司 股份;
    • (六)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交易;
    • (七)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八)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 (九) 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 (十)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章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过半"、"超 过",都不含本数。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同时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施行,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