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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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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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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佛山市联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 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 投资者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 时向领导汇报并予以澄清。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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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 处事能力;

  • (三)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四)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 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六) 公司现任监事;

  • (七)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 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还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 能力与从业经验。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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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交所问询;

  •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交所报告;

  •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有关决议或董事长安排的有关工作事项,提 出具体意见,报董事长审批后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长 汇报。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 投资者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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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领导汇报并予以澄清。

  •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交 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

  •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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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 (四) 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 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 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 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 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 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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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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