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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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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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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规定,结合《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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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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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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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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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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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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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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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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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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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 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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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 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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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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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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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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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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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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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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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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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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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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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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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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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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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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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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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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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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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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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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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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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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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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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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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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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净利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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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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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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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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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在定期 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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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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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 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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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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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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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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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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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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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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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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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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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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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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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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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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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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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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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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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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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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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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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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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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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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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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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出现或知悉上述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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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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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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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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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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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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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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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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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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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 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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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参照适用《上市规则》中有关“交易”的 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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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 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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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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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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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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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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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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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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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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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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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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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 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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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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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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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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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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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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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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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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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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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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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之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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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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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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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前的 合理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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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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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 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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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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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 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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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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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若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 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且触发披露义务的事宜,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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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之日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会议议案和资料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并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 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 七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 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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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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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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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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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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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为: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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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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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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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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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 其他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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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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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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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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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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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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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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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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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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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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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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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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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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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 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 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 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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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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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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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变化;
-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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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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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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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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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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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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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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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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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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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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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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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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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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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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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 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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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 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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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 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 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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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 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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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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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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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 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三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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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 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 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制度所称“以上”“少于”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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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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