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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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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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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 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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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管公司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 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 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 力。

  •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 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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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五)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 (六) 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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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法执 行。

  • 第十六条 公司针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如下奖惩机制:

  • (一)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 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 律规定追究责任;

  • (二)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员责任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 (一)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 前通知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 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 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

  • (二)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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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 (三)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 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 审计工作底稿;

  • (四)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 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五)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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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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