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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Nov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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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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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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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 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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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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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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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 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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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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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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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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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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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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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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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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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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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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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 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 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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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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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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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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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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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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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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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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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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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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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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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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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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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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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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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 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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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 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 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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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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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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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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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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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 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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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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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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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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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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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 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 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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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 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 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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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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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反担保)。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保证期限;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 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 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公司责任人应当及时 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 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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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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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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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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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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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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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 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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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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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 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 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 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 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应 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 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 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 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 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 低于 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