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ower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Nov 14, 2022
56271_rns_2022-11-14_8052a893-642f-4935-9c6e-7f7679f2dac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交所交易时间;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
第二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确定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且股东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公司章程》 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们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在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 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 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 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规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 第五十二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 第五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除发言内容 偏离会议议题外,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 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股东违反前 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 第五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五)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证券品种;
-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 (八) 重大资产重组;
- (九) 股权激励计划;
-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章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过半"、"超 过",都不含本数。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同时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