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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ECH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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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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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 518048 电话:( 86-755 ) 2939-5288 传真:( 86-755 )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佛山市联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或“ 会议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佛山市联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 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本所律师现场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所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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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佛山市南海国家高新区新光源产业基地 光明大道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 赤梅女士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向贵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616,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384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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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4,73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58%。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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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3. 审议《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4. 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5.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长张赤梅女士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0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郑俊岭先生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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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03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李凯先生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6,76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津贴的议案》

7.01 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张波先生 2024 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7.02 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杨格先生 2024 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月女士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8.02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凌飞先生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8.0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戴肖雯女士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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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9. 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 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47,187,9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22,7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0,6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除该议案外,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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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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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

黄 炜 律师


黄嘉瑜 律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