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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Sep 6, 2016

55356_rns_2016-09-06_6fdd6c00-83ff-4c59-afa0-7180484d7429.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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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6 年半年度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晖 联系电话:023-63786540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贵雄 联系电话:010-57631053

一、保荐工作概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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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是。按规定编制和保管保荐业务工作底
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
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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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因及
解决措
公司承诺:自2015年9月7日起6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除外。
不适用
公司承诺:自2015年8月28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不适用
公司股东丁荷琴、周宏勤、吕恒佳、蒋达元、李敏宗等5 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中新增股份的限售期要求作出承诺:在限售日前不转让或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其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所获得的公司股
票。若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对本人转让所持博腾股份的股
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不适用
公司股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承诺其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将
认购股票登记至认购人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不适用
公司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徐爱武、兰志银、覃军、王祥
智、孙健等8 人,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兵、
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10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本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
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
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9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不适用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公司其余26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不适用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及购回股份的承诺:如果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及
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
决,且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回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时的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
购及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
"回购条件"),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由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或者在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的同时由公司依法回购股票,以
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
(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
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
案之日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
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
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
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不适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
Qing Shao,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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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减持行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承诺,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
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导致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
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
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诺履行
完毕或纠正之日止,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同时,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善意履
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
位就公司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
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
量减少关联交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之
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不适用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 自2011 年4 月1 日起,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
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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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公司前期部分关联交易可
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重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博
腾生物有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
工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
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2015年7月10日-2016年1
月9 日)不减持公司股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16年6月23日,保荐机构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
(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
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详见保荐机构2016年6月24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6-036号)。
保荐机构目前正积极配合监管部
门的调查工作。
2、2016年6月23日,保荐机构收
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
庆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 号),主要内
容如下:经查,公司合计持有中泰桥梁
15,641,435 股,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
5.03%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同时,公司未按规定
发布相关临时公告,违反了《关于加强
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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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2010]20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要求保荐机构在
4 个月内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情形予以改正。同时,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要求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进行整改,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
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相
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详见保荐机构2016年6月24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情况及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7)。
保荐机构对此高度重视,按重庆证
监局要求积极整改到位,证券自营业务
风险控制指标已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详见保荐机
构2016年7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自
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合规整改完成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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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晖 高贵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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