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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Sep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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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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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2016 年半年度持 | 续督导跟踪报告 |
|---|---|
|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晖 | 联系电话:023-6378654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贵雄 | 联系电话:010-57631053 |
一、保荐工作概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0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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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按规定编制和保管保荐业务工作底 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 否 |
未履行 承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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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 行 承 诺 |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
|
|---|---|---|
| 公司承诺:自2015年9月7日起6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除外。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自2015年8月28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股东丁荷琴、周宏勤、吕恒佳、蒋达元、李敏宗等5 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中新增股份的限售期要求作出承诺:在限售日前不转让或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其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所获得的公司股 票。若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对本人转让所持博腾股份的股 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股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承诺其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将 认购股票登记至认购人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徐爱武、兰志银、覃军、王祥 智、孙健等8 人,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兵、 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10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本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 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 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9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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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其余26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及购回股份的承诺:如果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及 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 决,且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回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时的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 购及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 "回购条件"),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由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或者在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的同时由公司依法回购股票,以 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 (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 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 案之日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 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 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 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 Qing Shao,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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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减持行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承诺,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 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导致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 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 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诺履行 完毕或纠正之日止,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同时,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善意履 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 位就公司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 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 量减少关联交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之 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 自2011 年4 月1 日起,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 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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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公司前期部分关联交易可 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重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博 腾生物有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 工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 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2015年7月10日-2016年1 月9 日)不减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16年6月23日,保荐机构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 (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975号), 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详见保荐机构2016年6月24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6-036号)。 保荐机构目前正积极配合监管部 门的调查工作。 2、2016年6月23日,保荐机构收 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 庆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 号),主要内 容如下:经查,公司合计持有中泰桥梁 15,641,435 股,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 5.03%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同时,公司未按规定 发布相关临时公告,违反了《关于加强 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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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告[2010]20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要求保荐机构在 4 个月内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情形予以改正。同时,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要求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进行整改,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 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相 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详见保荐机构2016年6月24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情况及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7)。 保荐机构对此高度重视,按重庆证 监局要求积极整改到位,证券自营业务 风险控制指标已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详见保荐机 构2016年7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自 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合规整改完成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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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晖 高贵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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