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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y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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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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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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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七)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 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代表公司 发言,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 和认同;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 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 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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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 公司的文化建设;

  •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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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召开情况。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为提升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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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来访调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

  • 投资者的咨询;

  • (三)组织及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诉求及建议,定期反馈给董事会和管理

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 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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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方式 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工作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中谈论的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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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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