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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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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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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具体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4,165,320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4,123,320元。 |
| 第十二条 | 新增 | 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44,165,320 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44,123,320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
| 第二十四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 ;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
| 第二十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应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明的规定。 | ||
|---|---|---|
| 第四十条 |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 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 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四十一 条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 第四十五 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并说明具体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会议通知注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
| 原因。 |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2 个交易 日前发布并说明具体原因。 |
|
|---|---|---|
| 第五十六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第六十九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 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
| 第八十条 | 新增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二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四 条 |
新增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
|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方式 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第九十八 | 新增 |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 |
| 条 | 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
|---|---|---|
| 第一百零 六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零 八条 |
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 | 删除 |
| 第一百零 九条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上 述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当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 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 |
删除 |
|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 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研究和拟 定公司股权/期权激励方案;(4)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4)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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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当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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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四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 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 十三条 |
董事会的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方式。 |
| 第一百三 十四条 |
新增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 十二条 |
新增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
|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四 十七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 十九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八 十六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 十八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 |
| 第一百九 十二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
|---|---|---|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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