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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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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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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具体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照 《公司法》之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65415。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照《公 司法》之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重 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748965415。 |
|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全球领先的制药服 务平台,让新药更快惠及更多患者。 |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全球最开放、最创新、 最可靠的制药服务平台,让好药更早惠及大 众。 |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药生 产(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 事经营);创新药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化学原料药研究开发(含中小规模试 剂)、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医药中间体、 精细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许可经营项目);采 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研发、生产;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药工程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药 品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上述经营 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禁 止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凡涉及国家法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药生产 (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 营);创新药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学 原料药研究开发(含中小规模试剂)、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学品的 生产、销售(不含许可证核定事项外的危险 化学品);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研 发、生产(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 可从事经营);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化学药品制剂 制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 事经营);药品销售(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 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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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行政规章专项规定的未获有关 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
出口。(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 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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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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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 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 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 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 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 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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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 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 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 |
|---|---|---|---|
| 第三十九 条 |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1000万 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 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
;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3000 万元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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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
|---|---|---|
| 第四十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 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被担保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 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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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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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 条 |
新增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四十二 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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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等); (三)贷款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 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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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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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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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 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九 条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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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 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五十六 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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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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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七十九 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 设置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四 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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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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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九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 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七)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八)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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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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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 一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 十二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不超过30%的事项; (二)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 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 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二)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 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 易行为: 1、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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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 指“交易”相同。 (三)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有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 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 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1/2;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 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除获赠现金资 产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超过上述范围的,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指 “交易”相同。 (三)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有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的2/3 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 体董事的1/2;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 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除获赠现金资产外) 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 决定公司财务资助事项; (六)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 决定公司担保事项。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 资助等事项超过上述范围的,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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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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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
| 第一百二 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期权 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议案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确认。 |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删除“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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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 十五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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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监事职务。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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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一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报告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 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 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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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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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六 十九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第一百七 十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报刊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第二百零 五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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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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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 七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长 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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