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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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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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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 照《公司法》之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 寿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 500221000006854。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 照《公司法》之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 式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 寿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748965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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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也可称副总裁,下同)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 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执行副总经理(也可称执行副总 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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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类的健康提供 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 |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全球领先的制 药服务平台,让新药更快惠及更多患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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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 药生产(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 和期限从事经营);创新药品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化学原料药研究开 发(含中小规模试剂)、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学品 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等许可经营项目);自营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 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禁 止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凡涉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项规定的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 药生产(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 和期限从事经营);创新药品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化学原料药研究开发 (含中小规模试剂)、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学品的生 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等许可经营项目);采用生物工 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研发、生产;生物 工程与生物医药工程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药品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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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获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 |
述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禁止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 项规定的未获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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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1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发生关联交易;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1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发生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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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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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 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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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贷款或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贷款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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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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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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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九 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 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 表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 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 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 表双方签署;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 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 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公司董 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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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 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 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 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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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九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五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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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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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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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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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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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 八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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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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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 十一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重大交易、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 决定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30%的事 项; (二)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 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交易事项的权限如 下: (一)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 决定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30%的事 项; (二)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 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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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所指“交易”相同。 (三)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 其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 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 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除获 赠现金资产外)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上述范围的,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本项所指“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所指“交易”相同。 (三)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的 其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 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四)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董事 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除获 赠现金资产外)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超过上述范围的,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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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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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条 | 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
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的监事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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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条 |
公司设总经理(也可称总裁,下同)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公司设总经理(也可称总裁,下同)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由总经 理、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组成,协助总经理决策。 |
| 第一百三 十四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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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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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 十八条 |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 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 权。 |
公司执行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执行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行 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职 权。 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 或董事会指定一名执行副总经理代行 职权。 |
| 第一百五 十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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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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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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