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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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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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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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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 3 第三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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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确 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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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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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完成财务年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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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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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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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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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 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四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 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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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其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在 五个工作日内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拟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拟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 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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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会计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积极为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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