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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5
Feb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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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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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荷琴、周宏勤、蒋达元、李敏宗、吕恒佳 关于股份锁定期等事宜的声明及承诺函
本人丁荷琴(身份证:332622195806225543)、周宏勤(身份证号: 332601195809261417)、蒋达元(身份证:332601196310071475)、李敏宗(身份 证:332623196109021853)、吕恒佳(身份证:430304197209202054)等五人, 作为江西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邦药业”)股东,作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腾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邦药业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特此分别及共同地作出如下声明及承 诺:
(一)本人承诺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若本次交易得以 实施,在限售日前本人将不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 博腾股份之股票。前述限售日以以下日期较晚者为准:
(1)自本次发行完成并登记于本人名下之日起满十二个月;
- (2)2017 年1 月29 日。
若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对本人转让所持博腾股份的股票有其他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二)本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存在境外居留权,具有完全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担任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 导干部及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本人持有东邦药业股权不会受到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限制。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持有东邦药业 股权如下: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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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丁荷琴 | 500 | 50% |
|---|---|---|
| 周宏勤 | 100 | 10% |
| 吕恒佳 | 150 | 15% |
| 蒋达元 | 150 | 15% |
| 李敏宗 | 100 | 10% |
| 合计 | 1,000 | 100% |
本人向东邦药业出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已经足额缴纳,不存 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东邦药业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本人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持有东邦药业股权的情 形,也未在该等股权之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 该等股权之上不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冻结、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情形, 前述股权依照博腾股份与本人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 定完成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此外,不存在任何有效的、与东邦药业有关 的股权激励计划、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或其他类似利益安排。
本人以持有的东邦药业股权认购本次交易中博腾股份发行的股份,不会违反 东邦药业的公司章程,也不会受到本人此前签署的任何协议、承诺、保证的限制, 本人承诺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将持有的东邦药业股权过户或转移 至博腾股份名下的情形。
(三)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其他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最近五年内,本人无任何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情形。
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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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五)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博腾股份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及所提 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做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人保证东邦药业向博腾股份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 资料、证明以及所做声明、说明、承诺、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博腾股份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声明、承诺被证明为存在虚假披露、重大遗漏 或误导性陈述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个别且连带地赔偿因此给博 腾股份及相关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声明及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即具备法律效力,且不可变更或被撤销。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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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页无正文,为《丁荷琴、周宏勤、蒋达元、李敏宗、吕恒佳关于股份锁定 期等事宜的声明及承诺函》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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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丁荷琴 周宏勤蒋达元 李敏宗吕恒佳2015 年 2 月 4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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