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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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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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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20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阅了博腾股 份2020 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1、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距离“东邦药业阿扎那韦等9 个产品建 设项目”立项批准时间较长,公司面临的 内外部环境、市场需求等已发生变化,且 2017 年面对原有的核心客户核心产品波 动给公司业绩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围 绕“营销转型、产品升级、发展工艺化学 CRO”等三大业务举措,公司启动由C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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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CDMO 的业务转型变革,公司希望集 中核心资源,优化项目投资节奏,出于谨 慎性原则以及有效利用募集资金原则,公 司决定终止实施原募投项目“东邦药业阿 扎那韦等9 个产品建设项目”。公司分别 于2019 年12 月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月8日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原 募投项目“东邦药业阿扎那韦等9 个产品 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17,267.68万元用于建设“109车间GMP多 功能车间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由保荐机构和银行共 同监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落实前暂不 使用。 2、鉴于公司生物CDMO战略的实施地点、 承接主体、业务布局方向等均与原募投项 目“生物医药CMO 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 存在较大差异,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为进一步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0年6月22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原募投项目 “生物医药CMO 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用途,其中70,000万元用于归还银 行借款,剩余募集资金(包括累计收到的 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文件进行了 事后查阅。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监事会文件进行了 事后查阅。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监事会文件进行了 事后查阅。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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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 |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8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1、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关于公司2019年内控评价的核查意见 3、2019年度跟踪报告 4、针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5、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6、2020年上半年跟踪报告 7、针对公司参股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核查意见 8、针对清算重庆德心医药科技合伙企业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否。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否。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规 |
是。2020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 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月2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授课的方式对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的相关法 律法规、杜绝内幕交易、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治 理要求等专题,并辅以案例来帮助参与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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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人员理解前述内容。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 | ||
| 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 ||
|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兵、兰志银、Qing | ||
| Shao、朱坡等10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 | ||
| 排、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 | ||
|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 ||
|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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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 2.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张和兵、 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9名股东关于公司 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及购回股份的 承诺: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 且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 回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 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时 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确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及 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
是 | 不适用 |
|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居年 丰、张和兵、陶荣、Qing Shao关于持股5%以 上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承诺实施减持 行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 该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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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 单独控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均 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 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 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 公司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 是 不适用 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 品和业务范围导致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 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 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纳入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 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 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 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纠正之 日止,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承担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对 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是 不适用 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 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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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 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如因其 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愿 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
||
|---|---|---|
|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善意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公司 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本人相关的 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 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量 减少关联交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其他与之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是 | 不适用 |
| 9.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 与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 承诺: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 交易。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公司 前期部分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 诺:若因重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 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实业有限 公司、成都博腾生物有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 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导致公 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相关 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 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工的社 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主管部门 的任何处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 处罚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上 市之需要,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 范性文件及为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披露 与其有关的资料,且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均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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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了解并知悉股票发行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承诺 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 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 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 至2018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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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 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 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 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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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 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股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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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 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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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 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 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 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 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 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 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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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 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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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 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 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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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 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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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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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程 杰 罗 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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