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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17, 2020

55356_rns_2020-04-17_4fbb70ad-3d86-48da-8d63-48e6ea1b4d1d.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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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9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博腾股份2019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
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否。公司报告期内未能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具体情况请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况”。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公司于2019 年4 月1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继续使用“生物医药CMO 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专户中不超过90,000万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12个月内(即自2019年4月16日至
2020年4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
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9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未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
2020年1月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
投项目“东邦药业阿扎那韦等9 个产
品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中
的17,267.68万元用于建设“109车间
GMP 多功能车间项目”,剩余募集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金(包括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净额,
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余额为
31,994.47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
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将继续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由保荐机构和银行共同
监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落实前暂
不使用。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文
件进行了事后查阅。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保荐代表人2019年4月23
日列席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并对公司董事会文件进
行了查阅。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监事会文
件进行了事后查阅。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3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
告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9年1月至4月,公司以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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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款、员工借款等方式将资金先划转
给供应商或个人,再由供应商或个人
将资金最终划转给博腾股份实际控制
人(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实际控制人采用以上方式累
计占用公司资金16,451万元,日最高
占用额13,501万元,2019年公司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提了利息
754,412.00 元。截至2019 年4 月29
日,实际控制人已将前述被占用资金
及利息全部归还公司。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在占用资金归还方面,对实际
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计提利息754,412.00 元,并督促
要求实际控制人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及
利息,截至2019 年4月29 日,实际
控制人已将被占用资金及利息全部归
还公司;2、优化治理结构,更换公司
财务总监,不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或委
派代表担任,财务总监已由陶荣变更
为孙敏;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特别是重大合同审批制度、现金管理
制度的执行;4、加强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
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合规
意识;5、定期重点核查公司关联交易
和大额非正常交易,加强公司内部审
计力度,聚焦核心业务的全方位审计
及报告制度,设立直通公司内审部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举报通道。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9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培训日期 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12月
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授课的方式对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次培
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
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杜
绝内幕交易、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治理要
求等专题,并辅以案例来帮助参与培
训人员理解前述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的交易以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形式规避相应的关联
保荐机构要求公司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并在2019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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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中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
为完善,但实际控制人规
范意识不足,在前述资金
占用事项中凌驾于公司内
部控制之上,同时公司相
关经办人员风险意识与法
律意识淡薄,顺从实际控
制人的意图,使得企业相
关内部控制未能有效执
行,导致违规事项发生
公司更换财务总
监,并不得由实际控制
人担任或由实际控制人
委派代表担任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的交易以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形式规避相应的关联
交易内部审批程序
保荐机构要求公司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并在2019 年年度报告
中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
披露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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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 、Thomas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兵、兰志
银、Qing Shao、朱坡等10 名股东
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
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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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
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
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
坡等9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


不适用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
及购回股份的承诺:如果公司招股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
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
东自愿回避表决,且公司控股股东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回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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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
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
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
购及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
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Qing
Shao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
股份的相关承诺:承诺实施减持行
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该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适用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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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 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 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 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 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 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 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 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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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 生竞争,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 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 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 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 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 诺履行完毕或纠正之日止,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同时,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 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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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如因其违反上述承
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愿
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善意履行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公
司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任
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
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议;将尽量减少关联交
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其他与之相关的关联方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
况”。
9.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避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
自2011 年4 月1 日起,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如公司
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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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承担公司前期部分关联交易可
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重
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
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
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博腾生物有
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开发有限
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
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补缴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关主管部
门认定公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工
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
此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将无
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
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不适用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上市之需要,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及
为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披
露与其有关的资料,且向公司提供
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了解并知悉股票发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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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承诺将忠实、
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
13.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
(有限合伙)、南京华泰瑞联并购
基金三号(有限合伙)、重庆两江
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发行的
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3 月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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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2019 年3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4 月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4 月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 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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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4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7 月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7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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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 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8、2019 年7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28 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 月1 日到3 日提交 的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 年7 月1 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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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9、2019 年7 月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11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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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0、2019 年8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2019 年1 月31 日发布的2018 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1、2019 年9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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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2017 年和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2、2019 年9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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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3、2019 年9 月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 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 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10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10 月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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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19]第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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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 耸 程 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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