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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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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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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 联系电话:021-2026205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18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博腾股份2018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 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否。公司报告期内未能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具体情况请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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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7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持续督 导期自2018年6月开始)。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 较长,均在三年以上,公司会根据实 际需求情况,动态调整本项目实施进 度。经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截至报告 期末,根据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研发进 展和投资环境状况,公司尚未将募集 资金投入各募投项目。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文 件进行了事后查阅。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1 次。保荐机 构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文件进行了 事后查阅。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1 次。保荐机 构对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文件进行了 事后查阅。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保荐机构在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情况、内部治 理、信息披露及业绩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累计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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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166,000 万元结构性存款,并使用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以上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按计划 进行。 公司2018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10,478.26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47.59%,波动原因为报告 期内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博 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 腾”)60%股权作价人民币13,800万 元转让给南京药晖生物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 简 称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相关事项公司已经进行履行了 内部审批程序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且已进行公 告。另外,报告期内公司还处置了重 庆海腾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房产。以 上事项对2018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金额为5,872.34 万元。 |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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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见 |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1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18 年度公司以预付货款、员工 借款等方式将资金先划转给供应商或 个人,再由供应商或个人将资金最终 划转给博腾股份实际控制人(以下简 称“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的企业,2018 年度实际控制 人采用以上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371,24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计提了利息7,550,461.35元。截至 2018年12月31日,前述被占用资金 尚有合计11,500,000.00 元资金及计收 利息7,550,461.35 元未收回。2019 年 度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实际控制人以 上述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164,51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计提了利息580,232.79 元。截至 本报告签署日,尚有合计 39,000,000.00 元占用资金及利息 729,622.52元未收回。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在占用资金归还方面,对实际 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计提利息7,550,461.35元,并督促 要求实际控制人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及 利息,对于尚未归还公司的占用资金 和利息要求实际控制人作出还款承诺 和具体还款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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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务;2、优化治理结构,更换公司财务 总监,不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或委派代 表担任;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特别是重大合同审批制度、现金管理 制度的执行;4、加强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 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合规 意识;5、定期重点核查公司关联交易 和大额非正常交易,加强公司内部审 计力度,聚焦核心业务的全方位审计 及报告制度,设立直通公司内审部门、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举报通道。 |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况”。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况”。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2018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8年12月2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授课的方式对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本次培 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 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杜 绝内幕交易、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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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治理要 求等专题,并辅以案例来帮助参与培 训人员理解前述内容。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的交易以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形式规避相应的关联 交易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
保荐机构要求公司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并在2018 年年度报告 中对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披露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 为完善,但实际控制人规 范意识不足,在前述资金 占用事项中凌驾于公司内 部控制之上,同时公司相 关经办人员风险意识与法 律意识淡薄,顺从实际控 制人的意图,使得企业相 关内部控制未能有效执 行,导致违规事项发生 |
公司更换财务总 监,并不得由实际控制 人担任或由实际控制人 委派代表担任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的交易以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形式规避相应的关联 |
保荐机构要求公司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并在2018 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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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易内部审批程序 | 中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 披露 |
|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是否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履行承诺 | |||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是 | 不适用 | |
| 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Alois | |||
| Antoon Lemmens 、Thomas Gunn | |||
| Archibald、覃军、张和兵、兰志 | |||
| 银、Qing Shao、朱坡等10 名股东 | |||
| 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 |||
| 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 |||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 |||
|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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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 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
||
|---|---|---|
| 2.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 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 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 坡等9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 及购回股份的承诺:如果公司招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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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 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 东自愿回避表决,且公司控股股东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回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 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 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 购及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是 不适用 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 是 不适用 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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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 股份的相关承诺:承诺实施减持行 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该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是 不适用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 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 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 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 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 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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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 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 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与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 生竞争,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 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 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 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 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 诺履行完毕或纠正之日止,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同时,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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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 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如因其违反上述承 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愿 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否 见本报告“7.向本所报告情 ” 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善意履行 况 。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公 司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任 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 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议;将尽量减少关联交 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其他与之相关的关联方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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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审批程序。 | ||
|---|---|---|
| 9.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避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 自2011 年4 月1 日起,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如公司 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承担公司前期部分关联交易可 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重 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 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 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博腾生物有 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开发有限 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 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补缴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关主管部 门认定公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工 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 此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将无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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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 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
||
|---|---|---|
|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上市之需要,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及 为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披 露与其有关的资料,且向公司提供 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了解并知悉股票发 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承诺将忠实、 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 |
是 | 不适用 |
| 13.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 (有限合伙)、南京华泰瑞联并购 基金三号(有限合伙)、重庆两江 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发行的 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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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情况 | 1、2018 年1 月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 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 6 号),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义务。 2、2018 年5 月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77 号),认为劲嘉股份3 月29 日回 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5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 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 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认定我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 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 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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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 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 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 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 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5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 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 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 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 对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 改。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17年5月24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 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年11月5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 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 审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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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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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 __ 罗耸 程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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