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3, 2017
55356_rns_2017-03-03_25d7bf78-9d0c-45ed-8dc0-f6687f513a82.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 | 联系电话:1862180449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 联系电话:13818683597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 号文)核准,重 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股份”或“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向 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25 万股。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南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机构”)签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 担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公司与西南证券签署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中信证券委派程杰先生、罗耸先生担任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 续督导工作。鉴于公司 2014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 2014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证券承继。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底稿复核、文件查阅等方式,对 2016 年度博腾 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博腾股份2016 年度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2016年第一季 度报告正文》、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2016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2016 年年 度报告正文》、《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历 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文 件。 |
|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实 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股东大会文件 进行了事后查阅。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3次电话列席董事会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2次电话列席监事会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 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 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 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核查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12月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董监高 职责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股东丁荷琴、周宏勤、吕恒佳、蒋达元、李敏宗等5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新增股份的限售期要求作出承诺:在限售 日前不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时所获得的公司股票。若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对本人 转让所持博腾股份的股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承诺将 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承诺其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之日(即将认购股票登记至认购人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 3.公司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徐爱武、兰志银、覃军、 王祥智、孙健等8 人,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 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 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 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10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5.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 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9名股东, 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 ||
|---|---|---|
| 6.公司其余26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7.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及购回股份的承诺:如果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 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且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购回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 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确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及购回时的 市场价格。 |
是 | 不适用 |
|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是 | 不适用 |
| 9.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果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以下称"回购条件"),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价方案,由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 票,或者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 票的同时由公司依法回购股票,以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 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 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 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 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 之日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 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 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 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将要求 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
|---|---|---|
| 1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 陶荣、Qing Shao,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关承 诺:承诺实施减持行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 未履行该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 (若有,公司除外,下同)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 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 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 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共同或单独 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与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 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 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纠正之日 止,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同时,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 部经济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善意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公司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 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量减少关 联交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之 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
|---|---|---|
| 1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重庆 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自2011年 4 月1 日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承诺,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公司前期部分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重庆博腾科 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 博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博腾生物有限公司和重庆亿腾 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遭 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相关员工的社 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 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 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 关补缴、处罚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6年10月24日,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关 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 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 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继公司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 |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16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 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 1、201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本保荐机构泉州宝洲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 3 号),指出中信证券泉州宝洲路营业部存在员工违 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本保荐机构此前已 根据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并深刻总结 反思,汲取教训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2016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出具《关于对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18号),认为本保荐机构保荐的东杰智能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导致该项目的服务对象和投资 重点均发生变更,未及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相关规定。 东杰智能对文件所列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 出具《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18号),认为在对本保荐机构保荐的理工环 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相关问题,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 理工环科对文件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整改,并 向宁波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程 杰 罗 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3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