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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on Pharma Solutions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Sep 2, 2014
55356_rns_2014-09-02_018add47-dccd-46b0-8cef-e8b214693b0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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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晖 联系电话:023-63786540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贵雄 联系电话:010-57631053
一、保荐工作概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及采取的措施”。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及采取的措施”。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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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按规定编制和保管保荐业务工作底 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督促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对董事、 监事、高管等进行了规范运作培训。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1、公司对投资者关注的 个别问题未及时进行全 面的解释说明。 2、公司在最后期限(即 2014年7月15日)披露 了2014 年半年度业绩预 告,及时性不够。 |
1、已督促公司在2014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 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与 产能增长的关系的说 明”、“关于公司医药中间 体销售收入与客户制剂 销售收入的关系说明”, 并督促公司在后续定期 报告中披露“长期战略合 作伙伴的定义及相关情 况”。同时,本保荐机构 已督促公司今后进一步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 2、已督促公司今后提高 业绩预告披露的及时性 并在披露以前做好相关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一多功能GMP 中试车间 |
3、已督促公司在2014年 半年度报告中对该募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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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建设项目进展与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预期 进度相比,存在一定程度 的延迟。 |
项目目前进度及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 了披露。 |
|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4、2014年6月5日,重 庆证监局就现场检查发 现的问题对公司下发了 监管意见函(渝证监函 〔2014〕37号),指出公 司存在年报信息披露不 完整、应收账款质押事项 未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对部分存货未按照公 司既定的会计政策计提 跌价准备、部分财务内控 制度不健全及内控执行 不到位等问题。 5、2014年上半年公司经 营业绩出现下滑,主要是 因为公司各季度销售不 均衡导致2014年1~6月 的销售同比增长较少,同 时2014年1~6月管理费 用、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 长较多所致。 6、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公司预付给长寿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的土地履约保证金余额 为17,026,300.00 元,相 关土地尚未办妥出让手 续。 |
4、已督促公司按照监管 意见函的要求完成了整 改并进行了披露。 5、已督促公司在2014年 半年度报告中对其经营 业绩下降的原因进行了 披露。 6、已督促公司提请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完成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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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 否 履 行 承 诺 |
未履行 承诺的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
|---|---|---|
| 公司股东重庆德同、DT Healthcare 和长三角创投承诺:除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徐爱武、兰志银、覃军、王祥智、孙健 等8 名股东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其余2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居年丰、徐爱武、陶荣、 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 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10 名股东承诺:(1)本人在公 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 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9 名股东承诺: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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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且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回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确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及购回时的市场价 格。 |
||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 “回购条件”),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由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或者在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的同时由公司依法回购股票,以 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 (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 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 案之日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 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津 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 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Qing Shao、DT Healthcare、长三角创投和重庆德同承诺:实施减持 行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承诺,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 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均未在中国境内 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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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 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 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共 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与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 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 行的,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纠正之 日止,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 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该等损 失承担连带责任。 |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善意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公司与其或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 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 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如果 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之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自2011年4月1日起,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 交易。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重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 更名为“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实业有限公司、成 都博腾生物有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补 充缴纳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主管部 门的任何处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并承 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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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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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晖 高贵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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