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13, 2025

56444_rns_2025-06-13_df3ddf79-7860-48bc-9d0d-7843786b952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保利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6

证券代码:600048

==> picture [349 x 5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853号),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了8,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每 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5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125万元(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47,875万元。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5月21 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401号)。

二、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5年第6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837,967,934.87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为此,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本

次补充流动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户名 协议签订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储余额 专户用途
1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44048101040031635 0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 3602004529201661792 0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3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391280100100088843 0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4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82010078801600009979 0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注:根据监管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部分账户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

或上级分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协商,公司(作为甲方)与各监管银行(作为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丰明、刘昀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五、备查文件

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各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