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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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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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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非公开发 | 行股票之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被保荐公司名称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 | 肖翔云、施继军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自上 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2020 年 6 月 23 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后,承继公司前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至 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0 号) 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 者发行 47,749,661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8.79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 1,374,712,740.1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4,528,070.70 元。 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 8380 号《验资 报告》。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国泰君 安对至纯科技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如下:
1
一、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一、2020 年度持续 | 一、2020 年度持续 | 督导工作情况 | 督导工作情况 | ||
|---|---|---|---|---|---|
| 工作 | 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 国泰君 | 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 ||
|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至纯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 |||||
| 、 | , | 国泰君 | 安已与至纯科技签订保 | ||
|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 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 荐协议 |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 ||
|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 |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 持续督 |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 备案 | ||||
| 2020年 | 度持续督导期间,国泰 | ||||
| 君安通 |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 回访、现场检查、尽 | 期回访 | 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 | ||
|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 ||||
|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 | 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 现至纯 | 科技存在需要保荐机构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 按有关 |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 ||
|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法违规 | 事项 |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 2020年 | 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 ||
|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现至纯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至纯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 |
2
|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导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至纯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
3
|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至纯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 2020年5月,有媒体对公司经营情况提出质疑,公司经过核实 | ||||
| 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关于 |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 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对媒体报道所涉问题进行了澄清。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公共传媒关于至纯科技的负面报道或市 | |||
|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场传闻;至纯科技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 |||
| 信息 | 与事实不符的 | 情形。 |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 应督促上市 | |||
|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 上海证券交 | |||
|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 反《上市规 | |||
|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 则;(二) | |||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 专业意见 | |||
|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至纯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
4
|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至纯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泰君安对至纯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至纯科技自非公开发行股份 登记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 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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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至纯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至纯科技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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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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