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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Nov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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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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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 170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 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 170 号二楼会议室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 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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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86,14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426%。

  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数 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4 名;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4 名,合计代表股份 86,143,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42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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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 项以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议案经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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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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