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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y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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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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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5 月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订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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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研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含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 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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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 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方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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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 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 入董事会。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 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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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下 列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内容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5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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